第63章 借款合同概述(1 / 1)

一、借款合同的概念

根據《合同法》第196條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其中借款的一方稱為借款人,出借錢款的一方稱為貸款人。我國《合同法》將借款合同依據貸款人的不同區分為金融機構借款合同和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

現行合同法對借款合同的分類規定與傳統民法上的借貸合同有較大不同。傳統民法將借貸合同分為使用借貸和消費借貸。使用借貸又稱借用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將物無償借與他方使用,他方在使用完畢後,依照約定返還該物的合同。消費借貸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將金錢或其他物品移轉於他方,並在約定的期限內將同等種類、數量、品質的物返還給他方的合同。

二、借款合同的特點

借款與出借其他物相比,出借人風險更大,與出借其他物的借用合同相比,其特點如下。

(一)借款合同的標的物是貨幣

借款合同的標的物是一種作為特殊種類物的貨幣。這裏所說的貨幣,包括人民幣和外幣。目前大部分借款合同是人民幣借款合同。隨著我國對外貿易往來不斷發展,外幣借款合同的應用越來越多,外幣借款合同的貸款方也由原來的中國銀行和外資銀行發展到現在幾乎所有的商業銀行,借款方主要是能夠直接或間接創彙的有償還能力的企業。

(二)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

借款人借款的目的在於能對所借的貨幣予以使用、處分,如果對所借的貨幣僅僅是占有,不能使用、處分,借款合同的目的便失去了意義。因此當貸款人將借款即貨幣交給借款人後,貨幣的所有權就移轉給了借款人,借款人可以處分所得的貨幣。這是由借款合同的目的決定的,也是貨幣這種特殊種類物作為其標的物的必然結果。

(三)借款合同一般為要式合同

《合同法》第197條規定:“借款合同采用書麵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規定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為貸款人的借款合同必須采用書麵形式。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可以采用書麵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合同形式。合同法要求必須采用書麵形式的借款合同是要式合同,如果當事人沒有采用書麵形式,該借款合同無效。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款合同是不要式合同,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麵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訂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