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的概念
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又稱為民間借貸合同,是指自然人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若幹意見〉》的規定,除了公民之間的借貸糾紛,公民與法人之間的借貸糾紛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應作為借貸案件受理。非企業法人與企業法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其他組織與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企業法人、其他組織貸給自然人的借款合同,為法律所禁止,是無效合同。
二、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的特點
第一,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屬於實踐性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第二,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一般屬於無償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例如,張某於2003年3月1日借給李某10萬元,沒有約定還款期和利息。2004年3月1日,張某通知李某在一個月內還款。後來李某於2004年12月1日還款。在此例子中,由於張李兩人沒有約定利息視為不支付利息。但是李某超越了還款期限,因此張某有權主張從2004年4月1日至12月1日這段期間的逾期利息。導讀案例涉及的便是此問題。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製借款利率的規定。這是對民間借貸利息約定的最高額限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若幹意見〉》的相關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同時規定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如果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的,其利率超出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數)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三、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之法律適用
我國《合同法》有關借款合同的規定,即可適用金融機構借款合同,也可適用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實務當中還有一種稱為消費借貸合同,也就是出借人將一定量的可消耗物交給借用人使用、消費,借用人依約定還給出借人同數量、同品質的可消耗物的合同。例如,甲乙為鄰居,甲借給乙2斤雞蛋,幾天後乙將2斤雞蛋予以返還。此類便是消費借貸合同。該類合同本性上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一致,都需要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到期隻需要返還同種類物即可。既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消費借貸合同屬於無名合同,根據《合同法》第124條的規定,可以參照借款合同的規定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