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章 承攬合同概述(1 / 2)

3.承攬人完成工作的獨立性

承攬合同的定作人需要的是具有特定性的標的物,因此定作人必定是根據設備狀況、技術水平、勞力等條件來選擇承攬人的,定作人注重的是特定承攬人的工作條件和技能。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人力、設備和技術力量等條件,獨立地完成主要工作。在一定條件下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轉移給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4.承攬合同是諾成合同、不要式合同、有償合同、雙務合同

承攬合同自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告成立,而不以當事人一方的實際交付為合同成立要件,故為諾成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以采用書麵形式或經過公證為必要,故為不要式合同。承攬合同在有效成立後,當事人雙方均負有一定義務,且雙方的義務互為對價關係,故為雙務合同。承攬合同的定作人須為工作成果的取得支付報酬,任何一方從另一方取得利益均應支付對價,故為有償合同。若當事人一方為另一方完成一定工作,另一方接受該工作成果卻不需給付報酬,則當事人之間的關係不屬於承攬關係,而屬於贈與或委托關係;若合同成立時未明示或默示地約定報酬,而嗣後接受工作成果一方任意給以報酬,則亦非承攬,此時應為兩個無償合同的並存。

二、承攬合同的種類

《合同法》第251條第2款規定:“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據此,承攬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一)加工合同

加工合同是承攬人以自己的技術力量將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加工製作為成品,定作人接受該成品並支付報酬的合同。其主要特點表現在兩方麵:一是定作人提供原材料或半成品,承攬人收取加工費;二是承攬人必須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加工製作,不得隨意變動。

(二)定作合同

定作合同是指承攬人根據定作人的要求,用自己材料和技術為定作人製作一定成品或半成品,定作人接受該成品或半成品並支付報酬的合同。它與加工合同的根本不同點在於,原材料是由承攬人提供的,而不是由定作人提供的。

(三)修理合同

修理合同是指承攬人為定作人修理已損壞的物品,由定作人為此支付報酬的合同。其特點是承攬人所修理的物品原本就是製成品,合同目的在於恢複或延續已損壞物品的使用價值,而加工合同和定作合同的目的是製造新的成品。在修理中需要更換的器件、配件,可以由定作人提供,也可以由承攬人提供。

(四)複製合同

複製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根據定作人提供的樣品重新製作類似成品,定作人予以接受並支付報酬的合同,如對文稿的複印、對畫稿的臨摹等。簽訂複製合同應遵循與之有關的特別法律規定,如《著作權法》、《音像複製品管理條例》等。

3.承攬人完成工作的獨立性

承攬合同的定作人需要的是具有特定性的標的物,因此定作人必定是根據設備狀況、技術水平、勞力等條件來選擇承攬人的,定作人注重的是特定承攬人的工作條件和技能。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人力、設備和技術力量等條件,獨立地完成主要工作。在一定條件下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轉移給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