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章 導讀案例(1 / 1)

甲、乙兩廠自2009年4月3日開始發生紐扣加工業務,由甲廠為乙廠加工不同規格的紐扣。截至2011年8月26日,甲廠為乙廠加工紐扣共計加工費1677126.79元,並已向乙廠開具等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後甲廠自2011年8月28日至2011年11月3日又為乙廠加工紐扣,共計加工費178111.90元。乙廠自2009年5月8日至2011年7月14日分四次共向甲廠支付加工費750000元,尚欠甲廠加工費1105238.69元。該款經甲廠催討,仍未付款,於是甲廠向法院起訴。

審理法院認為:甲、乙兩廠之間的加工承攬關係依法成立並有效。乙廠未及時支付加工費,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甲廠要求乙廠支付加工費1105238.69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63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0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乙廠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原告甲廠加工費1105238.69元。

問題提出

1.什麼是承攬合同?

2.承攬合同有哪些種類?

3.承攬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主要權利義務分別是什麼?

4.承攬合同中的風險如何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