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0章 建設工程合同的一般效力(1 / 2)

(二)對工程的及時驗收義務

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的約定,及時組織對建設工程的驗收。隻有經過驗收程序,並且驗收合格,才意味著承包人履行完畢全部的合同義務。對於發包人驗收建設工程所需遵循的依據,《合同法》第279條規定了三項:

第一,施工圖紙及說明書。施工圖紙及說明書是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對承包人施工條款的具體化,其既是工程建設的重要依據,也是評定竣工工程是否合格的基本標準。在工程建設中,一般施工通常以已設計的圖紙為指導,但在施工過程中,也會出現對設計圖紙的有限修改,因此,在設計圖紙與施工圖紙不一致時,發包人驗收時應以施工圖紙為準。

第二,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範。目前,我國對工程驗收的程序、方法等均有明文規定,如國務院頒布的《基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暫行規定》、《工程施工及驗收規定》等,這些規範發包人在工程驗收時必須遵守。

第三,國家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檢驗標準。例如,國務院頒布的《建築安裝工程質量評定標準》、《工程建設國家標準管理辦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等。這些規定均是發包人對工程的質量進行驗收的重要依據。

工程竣工後,承包人在交工前負責保管完成的工程並清理施工現場,按照合同約定和有關規定提出竣工驗收的技術資料,通知發包人驗收工程並辦理工程竣工結算和參加竣工驗收。發包人應在約定的期限內會同當地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承包人及其他有關單位一起進行檢驗。隻有經過驗收合格後,發包人才可以使用工程。

(三)支付價款並接受建設工程的義務

發包人對建設工程驗收合格後,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價款,即在扣除一定的保證金後,將剩餘的工程價款支付給承包人。同時發包人與承包人應當辦理工程的移交手續,正式接收該項建設工程,對工程中的諸多風險,自接收之日起,由承包人轉移給發包人。根據《合同法》第279條的規定,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釋》第2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第3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修複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複費用的,應予支持;修複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對工程的及時驗收義務

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的約定,及時組織對建設工程的驗收。隻有經過驗收程序,並且驗收合格,才意味著承包人履行完畢全部的合同義務。對於發包人驗收建設工程所需遵循的依據,《合同法》第279條規定了三項:

第一,施工圖紙及說明書。施工圖紙及說明書是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對承包人施工條款的具體化,其既是工程建設的重要依據,也是評定竣工工程是否合格的基本標準。在工程建設中,一般施工通常以已設計的圖紙為指導,但在施工過程中,也會出現對設計圖紙的有限修改,因此,在設計圖紙與施工圖紙不一致時,發包人驗收時應以施工圖紙為準。

第二,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範。目前,我國對工程驗收的程序、方法等均有明文規定,如國務院頒布的《基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暫行規定》、《工程施工及驗收規定》等,這些規範發包人在工程驗收時必須遵守。

第三,國家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檢驗標準。例如,國務院頒布的《建築安裝工程質量評定標準》、《工程建設國家標準管理辦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等。這些規定均是發包人對工程的質量進行驗收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