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承運人的主要義務
根據《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客運合同中的旅客負有如下主要義務:
1.按照約定完成旅客的運送
在客運合同中,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班次、路線等完成運送旅客的義務。《合同法》第299條規定:“承運人應當按照客票載明的時間和班次運輸旅客。承運人遲延運輸的,應當根據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同時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運輸工具完成旅客的運送,根據《合同法》第300條的規定,承運人擅自變更運輸工具而降低服務標準的,應當根據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減收票款;提高服務標準的,不應當加收票款。
2.告知義務
《合同法》第298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向旅客及時告知有關不能正常運輸的重要事由和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據此,在承運人運送旅客過程中,為了確保旅客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也為了確保能按照約定到達目的地,承運人必須告知旅客一些重要事項,例如安全運輸注意事項、運輸工具上的預防意外情況設備、意外事故發生的處理措施等。如遇足以影響正常運輸的事由,無法按照約定的時間、班次、路線等進行運輸時,承運人應該予以及時告知,以便旅客做出相應的處理從而盡可能地避免或是減輕旅客的損失。
3.救助義務
《合同法》第301條規定:“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盡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在運輸途中,不論是因為旅客自身的原因或是自身外的原因造成旅客生命、健康麵臨危險的,承運人都應該盡最大的努力,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去救助。如果承運人違反了該義務,旅客或其家屬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4.保證旅客人身安全的義務
安全運送旅客至目的地是承運人負擔的最主要的義務。根據《合同法》第302條的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該規定適用於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據此規定,承運人對旅客在運輸過程中的負傷或是死亡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而不是過錯責任。承運人的主要義務就是將旅客安全運送到目的地,其間自然包括應保證在運輸途中旅客免遭各種損害。這樣的法律要求在《鐵路法》等法律中也有規定,例如,《鐵路法》第58條規定,因鐵路行車事故或其他鐵路運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鐵路運輸企業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果人身傷亡是因不可抗力或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鐵路運輸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承運人不僅對持票乘運的旅客的人身安全負責,而且對經其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的安全也應負責。旅客在運輸途中傷亡的,對承運人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旅客死亡時由其繼承人承受。
5.妥善保管旅客行李的義務
行李,是指旅客旅行所攜帶的物品,不限於必需品以及使用品。在運輸過程中,行李損毀滅失的,承運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因行李是托運還是旅客自帶有所不同,承運人的責任也不相同。《合同法》第303條規定:“在運輸過程中旅客自帶物品毀損、滅失,承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旅客托運的行李毀損、滅失的,適用貨物運輸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