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辦理審批、檢驗手續的義務
《合同法》第305條規定:“貨物需要辦理審批、檢驗手續的,托運人應當將辦理完有關手續的文件提交承運人。”提交相關手續文件的義務與如實申報的義務一樣均是為了保證貨物能得到安全、妥當的運輸。在承運人尚未準備完畢之前,運送義務很難開始履行。辦理審批、檢驗手續屬於履行的準備範疇。由於有些貨物的運輸受到特定程序的限製,因此完成該特定程序是托運人應盡的義務。托運人因自身的過錯導致所交的文件欠缺或是不齊全,托運人應對此負責。辦理審批、檢驗手續為貨物運送的必要條件時,托運人未能及時提交的,承運人有權催促托運人在合理期限內提交,超過合理期限仍未提交的,承運人可以根據《合同法》第97條的規定,主張貨運合同解除。
4.按照約定方式包裝貨物的義務
貨物的包裝是否符合運輸要求,影響到貨物的裝卸,直接關係到貨物的安全運送,一旦因包裝問題發生損失,責任重大,因此包裝在貨運合同中十分重要。根據《合同法》第306條的規定,托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包裝貨物。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裝,沒有通用方式的,應當采取足以保護標的物的包裝方式。托運人違反該規定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同時《合同法》第307條規定:“托運人托運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危險物品運輸的規定對危險物品妥善包裝,作出危險物標誌和標簽,並將有關危險物品的名稱、性質和防範措施的書麵材料提交承運人。托運人違反前款規定的,承運人既可以拒絕運輸,也可以采取相應措施以避免損失的發生,因此產生的費用由托運人承擔。”
此外,在貨運合同履行過程中,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是由此給承運人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承運人的義務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承運人負有以下主要義務:
1.按約定完成貨物運送的義務
承運人將托運人交付的貨物按照約定完成運送是承運人最主要的義務。根據《合同法》第290條、第291條、第292條的規定,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或者通常的運輸路線將貨物運輸到約定地點。承運人未按照約定路線或者通常路線運輸增加運輸費用的,托運人或者收貨人可以拒絕支付增加部分的運輸費用。承運人將貨物運送到錯誤地點的,應當無償地將貨物運送至約定地點。
3.辦理審批、檢驗手續的義務
《合同法》第305條規定:“貨物需要辦理審批、檢驗手續的,托運人應當將辦理完有關手續的文件提交承運人。”提交相關手續文件的義務與如實申報的義務一樣均是為了保證貨物能得到安全、妥當的運輸。在承運人尚未準備完畢之前,運送義務很難開始履行。辦理審批、檢驗手續屬於履行的準備範疇。由於有些貨物的運輸受到特定程序的限製,因此完成該特定程序是托運人應盡的義務。托運人因自身的過錯導致所交的文件欠缺或是不齊全,托運人應對此負責。辦理審批、檢驗手續為貨物運送的必要條件時,托運人未能及時提交的,承運人有權催促托運人在合理期限內提交,超過合理期限仍未提交的,承運人可以根據《合同法》第97條的規定,主張貨運合同解除。
4.按照約定方式包裝貨物的義務
貨物的包裝是否符合運輸要求,影響到貨物的裝卸,直接關係到貨物的安全運送,一旦因包裝問題發生損失,責任重大,因此包裝在貨運合同中十分重要。根據《合同法》第306條的規定,托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包裝貨物。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裝,沒有通用方式的,應當采取足以保護標的物的包裝方式。托運人違反該規定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同時《合同法》第307條規定:“托運人托運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危險物品運輸的規定對危險物品妥善包裝,作出危險物標誌和標簽,並將有關危險物品的名稱、性質和防範措施的書麵材料提交承運人。托運人違反前款規定的,承運人既可以拒絕運輸,也可以采取相應措施以避免損失的發生,因此產生的費用由托運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