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技術合同的內容
技術合同是當事人自由約定,相互協商設定彼此權利義務的協議。由於技術合同交易具有較強的專業性,為了能夠引導當事人正確、全麵地設定權利義務,根據《合同法》第324條的規定,技術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①項目名稱;②標的的內容、範圍和要求;③履行的計劃、進度、期限、地點、地域和方式;④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⑤風險責任的承擔;⑥技術成果的歸屬和收益的分成辦法;⑦驗收標準和方法;⑧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及其支付方式;⑨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⑩解決爭議的方法;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此外,與履行合同有關的技術背景資料、可行性論證和技術評價報告、項目任務書和計劃書、技術標準、技術規範、原始設計和工藝文件,以及其他技術文檔,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可以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技術合同涉及專利的,應當注明發明創造的名稱、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申請日期、申請號、專利號以及專利權的有效期限。
三、技術合同無效的特別規定
技術合同隻有與生產實踐相結合,才能把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技術合同便是此要求的反應。因此,《合同法》第323條規定:“訂立技術合同,應當有利於科學技術的進步,加速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應用和推廣。”科學技術進步與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應用和推廣是相輔相成,隻有形成兩者之間的良性循環才能保證社會的進步,因此但凡有違該規定的法律均會作出相應處理。根據《合同法》第329條的規定,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或者侵害他人技術成果的技術合同無效。此條便是有關技術合同無效的特別規定。
所謂“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根據《技術合同司法解釋》第10條的規定,為下列情形:①限製當事人一方在合同標的技術基礎上進行新的研究開發或者限製其使用所改進的技術,或者雙方交換改進技術的條件不對等,包括要求一方將其自行改進的技術無償提供給對方、非互惠性轉讓給對方、無償獨占或者共享該改進技術的知識產權;②限製當事人一方從其他來源獲得與技術提供方類似技術或者與其競爭的技術;③阻礙當事人一方根據市場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實施合同標的技術,包括明顯不合理地限製技術接受方實施合同標的技術生產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數量、品種、價格、銷售渠道和出口市場;④要求技術接受方接受並非實施技術必不可少的附帶條件,包括購買非必需的技術、原材料、產品、設備、服務以及接收非必需的人員等;⑤不合理地限製技術接受方購買原材料、零部件、產品或者設備等的渠道或者來源;⑥禁止技術接受方對合同標的技術知識產權的有效性提出異議或者對提出異議附加條件。
二、技術合同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