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視開平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劉某對涉案網站陸續出具過5份網站建設驗收單,①2010年8月21日驗收單注明:基本符合要求,後期根據實際進行適當調整。②2010年10月16日驗收單注明:以上功能部分、框架結構、數據結構設計基本符合要求。其中某些功能是否能達到要求要通過數據輸入,運行中進行驗證,若發現bug須及時修正,以測試為準。③2010年11月27日驗收單注明:以上功能部分、框架結構、數據結構設計基本合理,關於“二次收費”問題,在功能上要滿足要求。最終這些功能的實現,以輸入數據後,進行測試的結果為準,請在論壇、博客係統完成後,做一次完整調試。須在12月底完成全部開發任務。④2010年12月4日驗收單注明:基本完成,待輸入數據後,進行測試。⑤2011年1月11日驗收單顯示:網站已經根據雙方友好協商下並參考軟件平台定製協議附件“網站功能模塊開發表”功能模塊要求開發完成,請您查閱、測試,並對網站建設項目進行驗收,項目開發至此已完成。並注明:因公司業務更改,目前未能輸入數據,也就無法做正式測試,待董事會研究再做正式答複,並妥善處理。中視開平公司對上述驗收單無異議,但表示其未上傳數據正式測試,也就沒有最後驗收。
中青惠華公司還提交了涉案網站的網頁截圖打印件,中視開平公司認為其是網頁打印件,不認可該證據真實性。中青惠華公司還提交涉案網站的軟件源代碼光盤,中視開平公司認可收到過中青惠華公司交付的源代碼光盤。
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之間自由意思表示達成的合意構成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依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原被告雙方均提交了《開平網站平台軟件定製協議》,中青惠華公司主張其提交的協議裏手寫部分是雙方口頭合意後由其在合同上標注的。中視開平公司則辯稱其僅通過中青惠華公司簽訂合同,軟件實際是由個人開發,雙方沒有實際合同關係,其僅認可“僅作財務結算用途”這句話,但並均未提交證據證明涉案網站不是由中青惠華公司開發,或另有他人製作涉案網站。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合意的結果,中視開平公司不認可雙方合同關係,但其自己掌握並向法院提交的協議中並無“僅作財務結算用途”一句話,其亦無證據證明雙方對合同僅作財務結算用途有過合意。中視開平公司提交的協議內容與原告中青惠華公司提交的協議內容(除了手寫部分)完全一致,這表明雙方對合同內容是達成一致意見的,對於手寫部分雙方均無證據證明其實際達成合意或未達成合意,故本院認為該手寫部分不屬於雙方合意的範圍,不是雙方合同的組成部分,非手寫部分的合同屬於雙方的自由意思表示,應屬有效。且中視開平公司認可其在合同簽訂後向中青惠華公司支付過3萬元預付款,以及後續對涉案網站進行過驗收,表明其對合同有效性的確認和履行,亦證明涉案協議已經實際履行。故,本院對中視開平公司的辯稱不予采信。
中視開平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劉某對涉案網站陸續出具過5份網站建設驗收單,①2010年8月21日驗收單注明:基本符合要求,後期根據實際進行適當調整。②2010年10月16日驗收單注明:以上功能部分、框架結構、數據結構設計基本符合要求。其中某些功能是否能達到要求要通過數據輸入,運行中進行驗證,若發現bug須及時修正,以測試為準。③2010年11月27日驗收單注明:以上功能部分、框架結構、數據結構設計基本合理,關於“二次收費”問題,在功能上要滿足要求。最終這些功能的實現,以輸入數據後,進行測試的結果為準,請在論壇、博客係統完成後,做一次完整調試。須在12月底完成全部開發任務。④2010年12月4日驗收單注明:基本完成,待輸入數據後,進行測試。⑤2011年1月11日驗收單顯示:網站已經根據雙方友好協商下並參考軟件平台定製協議附件“網站功能模塊開發表”功能模塊要求開發完成,請您查閱、測試,並對網站建設項目進行驗收,項目開發至此已完成。並注明:因公司業務更改,目前未能輸入數據,也就無法做正式測試,待董事會研究再做正式答複,並妥善處理。中視開平公司對上述驗收單無異議,但表示其未上傳數據正式測試,也就沒有最後驗收。
中青惠華公司還提交了涉案網站的網頁截圖打印件,中視開平公司認為其是網頁打印件,不認可該證據真實性。中青惠華公司還提交涉案網站的軟件源代碼光盤,中視開平公司認可收到過中青惠華公司交付的源代碼光盤。
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之間自由意思表示達成的合意構成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依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原被告雙方均提交了《開平網站平台軟件定製協議》,中青惠華公司主張其提交的協議裏手寫部分是雙方口頭合意後由其在合同上標注的。中視開平公司則辯稱其僅通過中青惠華公司簽訂合同,軟件實際是由個人開發,雙方沒有實際合同關係,其僅認可“僅作財務結算用途”這句話,但並均未提交證據證明涉案網站不是由中青惠華公司開發,或另有他人製作涉案網站。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合意的結果,中視開平公司不認可雙方合同關係,但其自己掌握並向法院提交的協議中並無“僅作財務結算用途”一句話,其亦無證據證明雙方對合同僅作財務結算用途有過合意。中視開平公司提交的協議內容與原告中青惠華公司提交的協議內容(除了手寫部分)完全一致,這表明雙方對合同內容是達成一致意見的,對於手寫部分雙方均無證據證明其實際達成合意或未達成合意,故本院認為該手寫部分不屬於雙方合意的範圍,不是雙方合同的組成部分,非手寫部分的合同屬於雙方的自由意思表示,應屬有效。且中視開平公司認可其在合同簽訂後向中青惠華公司支付過3萬元預付款,以及後續對涉案網站進行過驗收,表明其對合同有效性的確認和履行,亦證明涉案協議已經實際履行。故,本院對中視開平公司的辯稱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