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視開平公司還辯稱該合同有效期的時間早於公司成立時間,不認可涉案協議的有效性。涉案協議簽訂的時間是2010年9月9日,此時該公司已經合法成立。中視開平公司以獨立法人主體身份通過其自由意誌簽訂的合同應屬有效,合同有效期的長短並不影響合同的有效性。本院對中視開平公司的辯稱不予采信。
中青惠華公司主張其網站已經製作完成,但中視開平公司未進行驗收。中視開平公司辯稱源代碼光盤中有文件創建時間是2011年1月19日,中青惠華公司未按時製作完成涉案網站。庭審中,中視開平公司認可其之前收到過涉案網站的源代碼光盤。雙方合同約定中青惠華公司需要在約定的時間內完成網站的策劃、製作及功能開發,但並未對源代碼的交付、交付時間和方式進行約定,涉案合同的客體及驗收的對象均為網站平台軟件,而不是軟件源代碼,驗收的標準亦是網站平台軟件是否能符合要求正常運行,隻有在網站運行符合合同約定後交付源代碼才有其必要性。且技術合同本身的性質決定了網站在開發過程中,需要不斷進行調試,網站交付驗收後亦有可能根據客戶需求再修改源代碼,網站製作完成驗收合格後才可能形成完整的最終的源代碼。源代碼本身與其生成的網站軟件是兩個不同概念,源代碼創建時間與網站製作完成交付驗收的時間並不具有同一性,源代碼創建時間並不能證明網站交付驗收的時間。中視開平公司亦無證據證明中青惠華公司未按時交付網站軟件以供驗收。同時,中視開平公司2011年1月11日出具的驗收單表明涉案網站已經開發完成,需要中視開平公司查閱、測試,中視開平公司表示由於其公司業務更改,無法錄入數據,不能正式測試。綜上,涉案網站已於該日前製作完成並可接受驗收,中視開平公司並未在合理時間內對涉案網站是否按時完成,或製作是否符合約定等向中青惠華公司提出過異議,亦未提交證據證明中青惠華公司未合理履行合同義務。故,本院對中視開平公司的辯稱不予采信。
雙方合同約定尾款的付款條件為網站製作完成並驗收合格後24小時內,中青惠華公司為其開通網站上傳的相關設置,其餘8萬元,在網站上傳開通後,15日內一次性付清。而對網站的最終驗收需要中視開平公司上傳公司的數據,中視開平公司在庭審中亦認可由於其未上傳數據,未能最後驗收。中視開平公司因其業務變更、無法上傳數據的自身原因,導致涉案網站軟件無法進行驗收,未能滿足付款條件,其存在過錯。中視開平公司不履行合同義務,導致合同未能繼續履行,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在本案訴訟過程中,中視開平公司要求法院給予雙方時間上傳數據進行驗收,但中視開平公司在法院給予兩次機會後仍然不予配合驗收,主觀惡意嚴重。中青惠華公司合理履行了合同義務,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獲得相應的報酬。本院對其要求中視開平公司支付合同尾款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綜上,本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7條、第109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被告北京中視開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中青惠華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支付合同尾款八萬元。
問題提出
1.技術合同和其他合同相比有何特點?
2.技術開發合同有何特點?
3.委托開發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是什麼?
4.技術開發合同的技術歸屬有何規定?
5.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當事人有什麼樣的權利義務?
6.技術谘詢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有哪些?
7.技術服務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