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式聯運單據應依托運人的選擇,或為可轉讓單據,或為不可轉讓單據。若為轉讓單據的,應列明按指示交付或向持單人交付。如:列明按指示交付,須經背書後轉讓;列明向持單人交付,無須背書即可轉讓。若為不可轉讓單據,應指明記名的收貨人。聯運經營人將貨物交給多式聯運單據所指明的記名收貨人後,該聯運經營人即已履行其交貨義務。
三、多式聯運合同的特殊效力
在多式聯運合同中,承運人、托運人和收貨人的權利義務與一般貨運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基本相同,除此之外還有自身一些特殊的效力規定,主要是:
第一,多式聯運經營人是否是實際承運人,均對全程運輸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法律將其視為承運人。
第二,多式聯運合同采用同一責任製度。多式聯運經營人可以和各個區段的承運人就各個區段的運輸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但是該約定僅僅是一個內部約定,不影響多式聯運經營人對全程運輸負責的義務,因此是統一責任而不是分散責任。
第三,根據《合同法》第320條的規定,因托運人托運貨物時的過錯造成多式聯運經營人損失的,即使托運人已經轉讓多式聯運單據,托運人仍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按理貨物給多式聯運經營人造成損失的,應該由貨物的所有權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導致損失的原因是托運人的過錯,如果讓無辜的所有人為有過錯的托運人承擔責任,顯失公平。所以即便多式聯運單據已經轉讓,托運人仍然要為自身的過錯負責。
第四,貨物的毀損、滅失發生在多式聯運的某一運輸區段的,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賠償責任和責任限額,根據《合同法》第321條的規定,適用調整該區段運輸方式的有關法律規定。貨物毀損、滅失發生的運輸區段不能確定的,依照《合同法》中貨運合同的相關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多式聯運單據應依托運人的選擇,或為可轉讓單據,或為不可轉讓單據。若為轉讓單據的,應列明按指示交付或向持單人交付。如:列明按指示交付,須經背書後轉讓;列明向持單人交付,無須背書即可轉讓。若為不可轉讓單據,應指明記名的收貨人。聯運經營人將貨物交給多式聯運單據所指明的記名收貨人後,該聯運經營人即已履行其交貨義務。
三、多式聯運合同的特殊效力
在多式聯運合同中,承運人、托運人和收貨人的權利義務與一般貨運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基本相同,除此之外還有自身一些特殊的效力規定,主要是:
第一,多式聯運經營人是否是實際承運人,均對全程運輸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法律將其視為承運人。
第二,多式聯運合同采用同一責任製度。多式聯運經營人可以和各個區段的承運人就各個區段的運輸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但是該約定僅僅是一個內部約定,不影響多式聯運經營人對全程運輸負責的義務,因此是統一責任而不是分散責任。
第三,根據《合同法》第320條的規定,因托運人托運貨物時的過錯造成多式聯運經營人損失的,即使托運人已經轉讓多式聯運單據,托運人仍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按理貨物給多式聯運經營人造成損失的,應該由貨物的所有權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導致損失的原因是托運人的過錯,如果讓無辜的所有人為有過錯的托運人承擔責任,顯失公平。所以即便多式聯運單據已經轉讓,托運人仍然要為自身的過錯負責。
第四,貨物的毀損、滅失發生在多式聯運的某一運輸區段的,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賠償責任和責任限額,根據《合同法》第321條的規定,適用調整該區段運輸方式的有關法律規定。貨物毀損、滅失發生的運輸區段不能確定的,依照《合同法》中貨運合同的相關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