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完成協作事項。為了能保證研究開發工作的順利進行,實現預期目標,委托人應該對研究開發人的工作予以協助。這也是協助履行原則的進一步體現與要求。但是委托人的協助僅僅是為研究開發工作提供輔助性的幫助,沒有參與研究開發的實質性工作。
(4)按期接受研究開發成果。按期接受研究開發成果既是委托人的一項權利,又是委托人的一項義務。委托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接受研究開發人完成的開發成果。
對於上述義務的違反,《合同法》第333條規定:“委托人違反約定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或者失敗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研究開發人的主要義務
根據《合同法》第332條的規定,委托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人應當承擔以下義務:
(1)按照約定製訂和實施研究開發計劃。研究開發是一項複雜的工作,研究開發計劃是指導研究開發方實現委托開發合同確定的預期目標的指導性文件,是研究開發任務的具體步驟和方法。因此研究開發方應該製訂和實施研究開發計劃。一般情況下,研究開發計劃包括項目名稱、現狀及存在問題、現有技術基礎和條件、國內外研究情況、主要任務、攻關的目標和內容(包括階段性目標和最終目標)等內容。
(2)按照約定合理使用研究開發經費。研究開發從準備工作開始,直至研究開發成功,交付新技術成果為止,一係列的創造性勞動都需要花費資金,但是對委托人給付的研究開發經費,研究開發人應該予以合理使用,也就是要盡可能地以最低的耗費獲得最大的經濟效益;專款專用;精打細算保證研究開發工作順利進行。同時,研究開發方還應及時向委托方彙報經費支出情況,接受委托方監督。當事人還可以在該條款中約定有關購買儀器設備、獎勵提成及其限定。
(3)按期完成研究開發工作,交付研究開發成果,提供有關的技術資料和必要的技術指導,幫助委托人掌握研究開發成果。研究開發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如期完成研究開發成果,嚴格按照合同規定履行應盡的義務。研究開發方交付的研究開發成果和提供的有關技術資料,必須真實、正確、充分、完整,以保證委托方實際應用研究開發成果。委托研究開發的目的,是為了實際應用研究開發新成果,以促進技術進步和提高勞動生產率。因此,研究開發不僅要按期完成研究開發工作,還有一個重要的義務就是要為委托方提供技術資料和具體的技術指導,如解決技術開發中產生的各種問題,為實施新技術進行必要的人員培訓等,從而幫助委托方掌握研究開發成果,使之迅速發揮其經濟效益。
對於上述義務的違反,《合同法》第334條規定:“研究開發方違反約定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或者失敗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合作開發合同的效力
合作開發合同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當事人共同參與研究開發工作的協議。在合作開發合同中,各方當事人共同研究開發、共同投資、共享成果、共擔風險。根據《合同法》第335條的規定,合作開發各方有如下義務:
1.按照約定進行投資,包括以技術進行投資。當事人共同出資是合作開發的一個重要條件。其中投資是指合作開發當事人以資金、設備、材料、場地、試驗條件、技術情報資料、專利權、非專利技術成果等方式對研究開發項目所作的投入。如果采取資金以外的形式進行投資的,應折算成相應金額,並在合同中約定各自的投資比例。以技術進行投資的,或進行技術的價格評估,或由當事人約定價格。同時還應當約定因技術產權發生爭議時的責任條款。
2.分工參與研究開發工作。參與研究開發工作,包括按照約定的計劃和分工共同進行或者分別承擔設計、工藝、試驗、試製等研究開發工作,直至完成研究開發項目。在合作開發中,每一方所負責完成的每一部分工作對於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來說,都是非常重要的,直接關係到整個研究開發項目的成功與失敗。因此,任何一方當事人,對合同中約定的應盡義務,必須認真履行,以切實保證合作開發項目的完成。此外,根據《技術合同司法解釋》第19條的規定,技術開發合同當事人一方僅提供資金、設備、材料等物質條件或者承擔輔助協作事項,另一方進行研究開發工作的,屬於委托開發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