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受讓人的義務
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受讓人的主要義務有:①按照合同約定向轉讓人支付約定價款的義務。合同成立後,受讓人應按照約定期限、地點、數額、方式向轉讓方支付價款。受讓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應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②保密義務。受讓人應當按照約定的範圍和期限,對讓與人提供的技術中尚未公開的秘密部分,承擔保密義務。違反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的效力
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讓與人將其特定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轉讓給受讓人,受讓方為此支付價款的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是針對特定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而言的。在專利申請權轉移後,受讓人既可能成為專利申請權人,也可能成為專利權人。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的雙方當事人負有如下主要義務:
1.讓與人的義務
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讓與人的主要義務有:①將合同約定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轉移給受讓人,並提供申請專利和實施發明創造所需要的技術情報和資料。但是需要說明的是,讓與人僅僅是轉移申請專利的權利,並沒有保證受讓人獲得專利權的義務。也就是說,受讓人的專利申請沒有獲得批準或先獲得批準後又被撤銷的,受讓人無權要求讓與人返還價款。但是,因讓與人的過錯導致專利申請未獲批準的,讓與人應當部分或是全部返還價款,並賠償受讓人因此遭受的損失。②保密的義務。讓與人應當按照約定承擔保密義務。違反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受讓人的義務
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受讓人的主要義務有:①按照合同約定向轉讓人支付約定價款的義務。合同成立後,受讓人應按照約定期限、地點、數額、方式向轉讓方支付價款。受讓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應當補交價款並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不支付價款或不支付違約金的,受讓人應當返還專利申請權,交還技術資料,並承擔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②保密義務。受讓人應當按照約定承擔保密義務。違反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三)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效力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指專利權人或者其授權的人作為讓與人許可受讓人在約定範圍內實施專利,受讓人支付約定使用費所訂立的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轉移的是專利權的使用權,讓與人並不因此而喪失專利權本身。盡管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有不同的種類,但《合同法》對雙方當事人的主要義務仍然統一作出了規定,具體如下:
1.讓與人的義務
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讓與人的主要義務有:①許可受讓人在約定範圍內實施專利。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有普通實施許可、排他實施許可、獨占實施許可等類型。無論哪種形式,讓與人必須許可受讓人在合同約定範圍內實施專利。②讓與人應當保證專利的合法、有效。《合同法》第344條規定:“專利實施許可合同隻在該專利權的存續期間內有效。專利權有效期限屆滿或者專利權被宣布無效的,專利權人不得就該專利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技術合同司法解釋》第26條規定:“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讓與人負有在合同有效期內維持專利權有效的義務,包括依法繳納專利年費和積極應對他人提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③交付實施專利有關的技術資料,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為了受讓人實施專利,讓與人應當將實施專利有關的技術資料,例如情報、圖表、設計文件等交付受讓人。同時,讓與人應該為受讓人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例如幫助受讓人解決專利技術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協助進行設備安裝等。④保密的義務。讓與人應當按照約定承擔保密義務。違反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⑤讓與人應當保證受讓人依照約定實施專利,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如果受讓人按照約定實施專利,侵害他人合法權益,讓與人應承擔責任,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
2.受讓人的義務
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受讓人的主要義務有:①按照合同約定向轉讓人支付約定價款的義務。合同成立後,受讓人應按照約定期限、地點、數額、方式向轉讓方支付價款。受讓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應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②保密義務。受讓人應當按照約定的範圍和期限,對讓與人提供的技術中尚未公開的秘密部分,承擔保密義務。違反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