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6章 導讀案例(1 / 1)

由於原告上海A化工有限公司無法證明被告上海B倉儲有限公司存在根本違約行為或存在其他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並考慮到雙方在本案中的糾紛並未導致雙方倉儲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故對原告上海A化工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所涉合同繼續履行。此外,鑒於原告上海A化工有限公司已於2009年1月8日提取了剩餘2桶原材料樹脂,故原告上海A化工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上海B倉儲有限公司歸還被扣押的貨物2桶或賠償貨物款15260元的訴訟請求已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亦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8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2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上海A化工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B倉儲有限公司簽訂的合同編號為2266的《倉儲代保管服務合同》繼續履行。

二、駁回原告上海A化工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問題提出

1.倉儲合同有何特點?

2.倉單具有怎樣的性質與效力?

3.倉儲合同當事人負有哪些義務?

由於原告上海A化工有限公司無法證明被告上海B倉儲有限公司存在根本違約行為或存在其他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並考慮到雙方在本案中的糾紛並未導致雙方倉儲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故對原告上海A化工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所涉合同繼續履行。此外,鑒於原告上海A化工有限公司已於2009年1月8日提取了剩餘2桶原材料樹脂,故原告上海A化工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上海B倉儲有限公司歸還被扣押的貨物2桶或賠償貨物款15260元的訴訟請求已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亦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8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2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上海A化工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B倉儲有限公司簽訂的合同編號為2266的《倉儲代保管服務合同》繼續履行。

二、駁回原告上海A化工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問題提出

1.倉儲合同有何特點?

2.倉單具有怎樣的性質與效力?

3.倉儲合同當事人負有哪些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