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5章 消費保管合同(1 / 1)

一、消費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消費保管合同的概念

消費保管合同,又稱為不規則保管合同、可替代物保管合同,是指保管物為種類物,雙方約定保管人應取得保管物所有權,而僅以相同種類、品質、數量的物品返還給寄存人的保管合同。

(二)消費保管合同的特征

消費保管同樣以保管保管物為目的,但與一般的保管合同相比,有不同的法律特征:

1.消費保管的保管物必須為可替代物,如貨幣及其他可消耗的種類物。而通常保管的保管物多為不可替代物。

2.消費保管須轉移保管物所有權於保管人。保管人取得保管物所有權並有權消費該物。一般而言,消費保管中,在保管合同成立之時,保管物之所有權即發生轉移,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

3.在消費保管中,為兼顧保管人的利益,若定有返還期限的,寄存人除非有不得已事由,不得提前請求返還。

我國《合同法》第378條規定:“保管人保管貨幣的,可以返還相同種類、數量的貨幣。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約定返還相同種類、品質、數量的物品。”

二、消費保管合同的效力

在消費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主要義務是到期返還種類、品質、數量相同的保管物。如果當事人約定有利息的,保管人還應負有支付利息的義務。寄存人的義務主要是就保管物的瑕疵負瑕疵擔保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