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1章 委托合同的效力(1 / 3)

(四)將辦理事務中所得利益及時交給委托人

受托人是為委托人的利益處理委托事務,並且處理事務的費用是由委托人支付,所以受托人因處理委托事務而獲得的財產本質上是從委托人的利益中派生而來的,應當轉交給委托人。我國《合同法》第404條規定:“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轉交給委托人。”如果受托人為了自己的利益使用應交付委托人的金錢或是使用本應為委托人利益而使用的金錢的,受托人應支付相關的利息,由此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

二、委托人的義務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委托人負有如下主要義務。

(一)支付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

受托人在處理事務的過程中,一般須花費一定費用,此費用是因委托人的利益而花費的,因此,無論委托合同是有償合同還是無償合同,委托人都應向受托人支付處理事務的費用。《合同法》第398條規定:“委托人應當預付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委托人應當預付費用,受托人可以請求預付,但是如果委托人不預先支付的,受托人不能要求強製履行。這是因為費用是委托事務處理而支出的,受托人對此費用不享有利益。另外,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有解除合同的權利,委托人通過對合同的解除可以免除自己預付費用的義務,受托人也可以解除合同從而對抗委托人不預付費用的行為。在委托事務處理過程中產生的費用,例如鑒定費、維護費、調查費等,如確屬必要的支付,又由受托人墊付的,委托人應該予以償還。

(二)支付報酬

如果委托合同是有償的,委托人有向受托人支付報酬的義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標準和期限,應以合同約定為準;合同沒有約定的,但是依照習慣或者委托性質應當由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委托人同樣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時間,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的,根據《合同法》第405條的規定,為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時。因不可歸責於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務不能完成的,委托人應當向受托人支付相應的報酬。所謂相應的報酬,是指委托人支付的報酬應與受托人完成的委托事務相適應。當然,當事人約定委托事務未完成的受托人不能獲得報酬的,或者對受托人的報酬請求權作出限製的,按照其約定。

(三)賠償損失

《合同法》第407條規定:“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時,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賠償損失。”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所獲得的利益屬於委托人,受托人非因自身的原因所遭受的損失如果由自己來承受顯然有失公平,畢竟該損失與委托事務所獲得的利益有關聯。所謂利益與風險共存,該損失理應由委托人來承擔。

(四)將辦理事務中所得利益及時交給委托人

受托人是為委托人的利益處理委托事務,並且處理事務的費用是由委托人支付,所以受托人因處理委托事務而獲得的財產本質上是從委托人的利益中派生而來的,應當轉交給委托人。我國《合同法》第404條規定:“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轉交給委托人。”如果受托人為了自己的利益使用應交付委托人的金錢或是使用本應為委托人利益而使用的金錢的,受托人應支付相關的利息,由此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

二、委托人的義務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委托人負有如下主要義務。

(一)支付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

受托人在處理事務的過程中,一般須花費一定費用,此費用是因委托人的利益而花費的,因此,無論委托合同是有償合同還是無償合同,委托人都應向受托人支付處理事務的費用。《合同法》第398條規定:“委托人應當預付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委托人應當預付費用,受托人可以請求預付,但是如果委托人不預先支付的,受托人不能要求強製履行。這是因為費用是委托事務處理而支出的,受托人對此費用不享有利益。另外,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有解除合同的權利,委托人通過對合同的解除可以免除自己預付費用的義務,受托人也可以解除合同從而對抗委托人不預付費用的行為。在委托事務處理過程中產生的費用,例如鑒定費、維護費、調查費等,如確屬必要的支付,又由受托人墊付的,委托人應該予以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