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1章 委托合同的效力(2 / 3)

(二)支付報酬

如果委托合同是有償的,委托人有向受托人支付報酬的義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標準和期限,應以合同約定為準;合同沒有約定的,但是依照習慣或者委托性質應當由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委托人同樣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時間,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的,根據《合同法》第405條的規定,為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時。因不可歸責於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務不能完成的,委托人應當向受托人支付相應的報酬。所謂相應的報酬,是指委托人支付的報酬應與受托人完成的委托事務相適應。當然,當事人約定委托事務未完成的受托人不能獲得報酬的,或者對受托人的報酬請求權作出限製的,按照其約定。

(三)賠償損失

《合同法》第407條規定:“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時,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賠償損失。”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所獲得的利益屬於委托人,受托人非因自身的原因所遭受的損失如果由自己來承受顯然有失公平,畢竟該損失與委托事務所獲得的利益有關聯。所謂利益與風險共存,該損失理應由委托人來承擔。

委托人可以經受托人同意,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處理委托事務,但因此給受托人造成的損失,委托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對此,我國《合同法》第408條規定:“委托人經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處理委托事務。因此給受托人造成損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賠償損失。”

三、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效力

(一)受托人公開代理關係訂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402條規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範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係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隻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該條規定就是受托人公開代理關係而訂立合同的效力問題,借鑒了英美法中的隱名代理製度的相關內容。

在實務中為表明“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係”,受托人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可以直接列出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稱,並由委托人簽章,甚至在合同設立特別條款表明:本合同是受委托人委托代理其簽署,本合同的權利和義務由委托人直接享有和承受。當然,合同訂立前委托人、受托人與第三人的信函、備忘錄、會談紀錄也可以引為證據以證明“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係”。但是有時候受托人的個人事務與委托事務容易混淆,如果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範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是為了自己利益,該合同自然不能約束委托人。因此,如果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隻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在實務中,可在合同中設立專門條款,直接表明:“本合同隻約束合同簽訂者。”

(二)受托人不公開代理關係訂立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403條規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係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托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第三人與受托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托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第三人選定委托人作為其相對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以及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抗辯。”該條規定就是受托人不公開代理關係訂立合同的效力問題,主要涉及委托人的介入權和第三人的選擇權,借鑒了英美法中未披露本人的代理製度的有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