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8章 居間合同的效力(1 / 1)

報告居間因居間人僅向委托人報告訂約機會,而不與第三人發生關係。因此,居間人的報酬應當由委托人給付,而與第三人無關。但在媒介居間中,居間人不僅向委托人報告訂約機會,還要與第三人聯絡與交流,雖然第三人不是居間人的委托人,但是委托人和第三人都是居間人居間活動的受益人。所以,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另有交易習慣外,居間報酬應當由委托人和第三人平均負擔。

(二)償付必要的費用

《合同法》第427條規定:“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居間費用與居間報酬是不同的概念。居間報酬是居間人服務成果的對價,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居間人沒有促成合同成立,則不得請求報酬。而居間費用是居間人在從事居間活動過程中的花費,不是居間人的收益,不使用居間報酬的規則。由於居間人是為委托人的利益而從事居間服務的,在居間失敗時,居間人也不具有報酬請求權。基於當事人利益平衡的原則,委托人應當支付居間活動的必要費用,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報告居間因居間人僅向委托人報告訂約機會,而不與第三人發生關係。因此,居間人的報酬應當由委托人給付,而與第三人無關。但在媒介居間中,居間人不僅向委托人報告訂約機會,還要與第三人聯絡與交流,雖然第三人不是居間人的委托人,但是委托人和第三人都是居間人居間活動的受益人。所以,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另有交易習慣外,居間報酬應當由委托人和第三人平均負擔。

(二)償付必要的費用

《合同法》第427條規定:“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居間費用與居間報酬是不同的概念。居間報酬是居間人服務成果的對價,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居間人沒有促成合同成立,則不得請求報酬。而居間費用是居間人在從事居間活動過程中的花費,不是居間人的收益,不使用居間報酬的規則。由於居間人是為委托人的利益而從事居間服務的,在居間失敗時,居間人也不具有報酬請求權。基於當事人利益平衡的原則,委托人應當支付居間活動的必要費用,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