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居間人為委托人辦理的事務是為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其目的是促成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為委托人辦理的事務則十分廣泛,既可以是事實行為,也可以是法律行為;在行紀合同中,行紀人為委托人辦理的事務是貿易活動。
第二,在居間合同中,居間人不以委托人的名義,也不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居間人不參與委托人與第三人的關係。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義或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並參與該合同關係。在行紀合同中,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與第三人直接產生權利義務關係。
此外,居間人可以同時為雙方的居間人,可以就同一事項同時接受雙方的委托。而在委托合同和行紀合同中,受托人或是行紀人就同一事項隻能接受一方的委托。
第一,居間人為委托人辦理的事務是為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其目的是促成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為委托人辦理的事務則十分廣泛,既可以是事實行為,也可以是法律行為;在行紀合同中,行紀人為委托人辦理的事務是貿易活動。
第二,在居間合同中,居間人不以委托人的名義,也不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居間人不參與委托人與第三人的關係。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義或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並參與該合同關係。在行紀合同中,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與第三人直接產生權利義務關係。
此外,居間人可以同時為雙方的居間人,可以就同一事項同時接受雙方的委托。而在委托合同和行紀合同中,受托人或是行紀人就同一事項隻能接受一方的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