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約定的違約金是否需要調整,訴訟過程中夏某提出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過高,希望予以調整。本案違約金是否需要調整,應當依照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綜合考量確定。首先,違約金數額的確定應結合上海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已提供居間服務的內容來權衡,原、夏某約定居間成功的服務報酬即上海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的預期利益是出售係爭房屋價格的1%,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數額與居間服務報酬相同。庭審查明,上海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作為居間人已向夏某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正是夏某以《房地產居間合同》中作低房屋價款的約定違反法律規定為由,拒簽《房屋買賣合同》,致使上海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作為居間人未能促成雙方《房屋買賣合同》的成立。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居間報酬;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該規定並不排除居間人就《房地產居間合同》追究夏某的違約責任。依據法律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此,上海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基於上述理由,要求夏某承擔違約責任的請求,合法有據,應予支持。其次,從違約後獲得利益的情況衡量,生活的經驗和房地產市場價格上升趨勢表明,夏某可以從中獲得較大利益,而上海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因夏某違約行為,在提供居間服務工作後無法獲得居間報酬。如果夏某真實願意履行《房地產居間合同》,完全可以通過修改個別條款的方式,彌補不足繼續履行合同,但夏某在庭審過程中仍然明確表示拒絕將係爭房屋出售給案外人肖某,夏某之言行明顯缺乏履行《房地產居間合同》的誠意。再次,違約金數額應結合原、夏某的過錯程度來判定,夏某作為房屋出賣人不僅簽訂《房地產居間合同》,而且收取了案外人肖某定金人民幣20000元整,並明確表示所有產權人知曉並同意以人民幣2728000元價格出售係爭房屋,後因夏某以作低房價的約定違法為由不願再出售房屋,拒絕簽訂《房地產居間合同》,致使上海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作為居間人未能促成買賣雙方合同的成立,對此夏某在買賣雙方未能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上應承擔主要過錯責任。
上海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作為專業居間服務機構,為促成交易,製作規避法律的條款,該行為對糾紛形成有一定影響,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故本院根據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對違約金酌情予以調整。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條、第52條、第60條、第114條、第405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三、約定的違約金是否需要調整,訴訟過程中夏某提出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過高,希望予以調整。本案違約金是否需要調整,應當依照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綜合考量確定。首先,違約金數額的確定應結合上海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已提供居間服務的內容來權衡,原、夏某約定居間成功的服務報酬即上海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的預期利益是出售係爭房屋價格的1%,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數額與居間服務報酬相同。庭審查明,上海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作為居間人已向夏某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正是夏某以《房地產居間合同》中作低房屋價款的約定違反法律規定為由,拒簽《房屋買賣合同》,致使上海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作為居間人未能促成雙方《房屋買賣合同》的成立。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居間報酬;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該規定並不排除居間人就《房地產居間合同》追究夏某的違約責任。依據法律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此,上海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基於上述理由,要求夏某承擔違約責任的請求,合法有據,應予支持。其次,從違約後獲得利益的情況衡量,生活的經驗和房地產市場價格上升趨勢表明,夏某可以從中獲得較大利益,而上海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因夏某違約行為,在提供居間服務工作後無法獲得居間報酬。如果夏某真實願意履行《房地產居間合同》,完全可以通過修改個別條款的方式,彌補不足繼續履行合同,但夏某在庭審過程中仍然明確表示拒絕將係爭房屋出售給案外人肖某,夏某之言行明顯缺乏履行《房地產居間合同》的誠意。再次,違約金數額應結合原、夏某的過錯程度來判定,夏某作為房屋出賣人不僅簽訂《房地產居間合同》,而且收取了案外人肖某定金人民幣20000元整,並明確表示所有產權人知曉並同意以人民幣2728000元價格出售係爭房屋,後因夏某以作低房價的約定違法為由不願再出售房屋,拒絕簽訂《房地產居間合同》,致使上海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作為居間人未能促成買賣雙方合同的成立,對此夏某在買賣雙方未能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上應承擔主要過錯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