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作為專業居間服務機構,為促成交易,製作規避法律的條款,該行為對糾紛形成有一定影響,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故本院根據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對違約金酌情予以調整。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條、第52條、第60條、第114條、第405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夏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上海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違約金人民幣24000元。 問題提出 1.居間合同有何特點? 2.居間合同與委托合同、行紀合同有何區別? 3.居間合同的效力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