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妥善保管委托物
《合同法》第416條規定:“行紀人占有委托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托物。”據此行紀人對委托物負有妥善保管的義務。委托物既可以是行紀人從委托人處收取的用於交易的物,也可以是為委托人利益從第三人處收取的用於交易的物。行紀人對該物應以善良管理人的義務進行保管,要妥善選擇報關的方式、場所等。如果行紀人妥善保管的義務已經盡到,行紀人對委托物的毀損和滅失則不負任何責任。但是,若委托人對委托物的保管有特別指示的,如為保管的物品辦理保險,行紀人卻未予投保的,應對保管物的意外滅失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合理處分委托物
《合同法》第417條規定:“委托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經委托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時取得聯係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此條規定了行紀人的合理處分委托物的義務。在一般情況下,行紀人處分委托物應經委托人同意,但是,在特殊情況下,委托人可以不經過委托人同意處分委托物。此特殊情況應符合下列條件:一是委托物交付行紀人時就存在瑕疵或容易腐爛、變質,如果不及時處分,則會使委托物的價值降低甚至消滅,最終損害委托人的利益。二是行紀人和委托人不能及時取得聯係,行紀人無法得到委托人的指示。三是行紀人的處分應采取合理的方式和價格。行紀人合理處分委托物,不構成行紀人的違約,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三、行紀人的權利
(一)報酬請求權
委托人負有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或習慣,向行紀人支付報酬的義務。因此,行紀人就享有向委托人請求支付報酬的權利。
(二)介入權
《合同法》第419條規定:“行紀人賣出或者買入具有市場定價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意思表示以外,行紀人自己可以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行紀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此條規定的是行紀人的介入權。行紀人的介入權與委托合同中委托人的介入權完全不同,行紀人的介入權須具備以下構成要件:
1.賣出或買入的商品應有市場定價。具有市場定價是指交易的商品在市場上有公示的統一的價格,單個交易者之間不能通過個別協商另行確定商品的交易價格。正因為有市場定價,所以行紀人無法左右商品價格,也就無法從貿易活動中獲取不正當的利益,從而確保對委托人利益的維護與保障。
2.委托人無相反的意思表示。當事人可以在行紀合同中約定禁止行紀人介入。如果當事人在訂立行紀合同時沒有這樣的約定,委托人在其後也沒有作出排除行紀人介入權的意思表示,就視為委托人同意行紀人介入權的享有。
(三)妥善保管委托物
《合同法》第416條規定:“行紀人占有委托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托物。”據此行紀人對委托物負有妥善保管的義務。委托物既可以是行紀人從委托人處收取的用於交易的物,也可以是為委托人利益從第三人處收取的用於交易的物。行紀人對該物應以善良管理人的義務進行保管,要妥善選擇報關的方式、場所等。如果行紀人妥善保管的義務已經盡到,行紀人對委托物的毀損和滅失則不負任何責任。但是,若委托人對委托物的保管有特別指示的,如為保管的物品辦理保險,行紀人卻未予投保的,應對保管物的意外滅失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合理處分委托物
《合同法》第417條規定:“委托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經委托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時取得聯係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此條規定了行紀人的合理處分委托物的義務。在一般情況下,行紀人處分委托物應經委托人同意,但是,在特殊情況下,委托人可以不經過委托人同意處分委托物。此特殊情況應符合下列條件:一是委托物交付行紀人時就存在瑕疵或容易腐爛、變質,如果不及時處分,則會使委托物的價值降低甚至消滅,最終損害委托人的利益。二是行紀人和委托人不能及時取得聯係,行紀人無法得到委托人的指示。三是行紀人的處分應采取合理的方式和價格。行紀人合理處分委托物,不構成行紀人的違約,無須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