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4章 行紀合同概述(1 / 1)

二、行紀合同與其他類似合同的區別

(一)行紀合同與委托合同

行紀合同和委托合同都是以提供勞務為合同的標的,都是以當事人雙方的信任為基礎,都是以處理一定事務為目的。兩者的區別在於:

1.適用範圍不同。行紀合同僅適用於貿易活動;而委托合同不僅可適用於貿易活動,也可適用於非貿易活動。

2.行紀合同的受托人隻能以自己的名義處理委托事務,行紀人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不能直接對委托人發生效力;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處理事務既可以用委托人名義,也可以用自己的名義,因此存在委托人介入權、第三人選擇權等製度。

3.行紀合同是有償合同,而委托合同或為有償合同,或為無償合同。

(二)行紀合同與信托合同

在我國的經濟生活中,行紀與信托常被混用。但是在嚴格意義上,行紀與信托是兩種不同的法律製度,行紀是大陸法係的概念,信托是英美法係的概念,兩者的主要差異是:

1.法律關係的主體不同。在信托中,存在信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主體,受托人為受益人的利益服務;而在行紀合同中,隻有委托人和行紀人,而無受益人,行紀人為委托人的利益服務。

2.受托人處理的事務範圍不同。行紀人僅能從事貿易活動;而信托中的受托人可從事財產處分和管理的一切行為,而不限於貿易活動。

3.財產所有權不同。在信托中,信托財產的所有權在受托人名下,所以,信托合同產生一種財產權關係;而行紀合同產生的隻是一種債權債務關係。

二、行紀合同與其他類似合同的區別

(一)行紀合同與委托合同

行紀合同和委托合同都是以提供勞務為合同的標的,都是以當事人雙方的信任為基礎,都是以處理一定事務為目的。兩者的區別在於:

1.適用範圍不同。行紀合同僅適用於貿易活動;而委托合同不僅可適用於貿易活動,也可適用於非貿易活動。

2.行紀合同的受托人隻能以自己的名義處理委托事務,行紀人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不能直接對委托人發生效力;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處理事務既可以用委托人名義,也可以用自己的名義,因此存在委托人介入權、第三人選擇權等製度。

3.行紀合同是有償合同,而委托合同或為有償合同,或為無償合同。

(二)行紀合同與信托合同

在我國的經濟生活中,行紀與信托常被混用。但是在嚴格意義上,行紀與信托是兩種不同的法律製度,行紀是大陸法係的概念,信托是英美法係的概念,兩者的主要差異是:

1.法律關係的主體不同。在信托中,存在信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主體,受托人為受益人的利益服務;而在行紀合同中,隻有委托人和行紀人,而無受益人,行紀人為委托人的利益服務。

2.受托人處理的事務範圍不同。行紀人僅能從事貿易活動;而信托中的受托人可從事財產處分和管理的一切行為,而不限於貿易活動。

3.財產所有權不同。在信托中,信托財產的所有權在受托人名下,所以,信托合同產生一種財產權關係;而行紀合同產生的隻是一種債權債務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