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國銀監會對於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定義按照中國銀監會2005年9月頒發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理財辦法》)中的概念界定,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為個人客戶(非企業法人)提供的財務分析、財務規劃、投資顧問、資產管理等專業化服務活動。
在《理財辦法》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按是否接受客戶委托和授權對客戶資金進行投資和管理,被進一步劃分為理財顧問和綜合理財服務。理財顧問是指商業銀行向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與規劃、投資建議、個人投資產品推介等專業化服務(實際上全部屬於理財顧問服務的範疇),客戶根據商業銀行和理財人員提供的理財顧問服務自行管理和運用資金,並承擔由此產生的收益和風險。綜合理財服務是指商業銀行在向客戶提供理財顧問服務的基礎上,接受客戶的委托和授權,按照與客戶事先約定的投資計劃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的業務活動。在綜合理財服務活動中,客戶授權銀行代表客戶按照合同約定的投資方向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投資收益與風險由客戶或客戶與銀行按照約定方式承擔。並且,銀行在綜合理財服務活動中,可以向特定目標客戶群銷售理財計劃,即商業銀行在對潛在目標客戶群分析研究的基礎上,針對特定目標客戶群開發設計並銷售的資金投資和管理計劃,也就是銀行理財產品。
在《理財辦法》中,按照客戶獲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財計劃(即理財產品)又被進一步分為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和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保證收益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承諾支付固定收益,銀行承擔由此產生的投資風險,或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承諾支付最低收益並承擔相關風險,其他投資收益由銀行和客戶按照合同約定分配,並共同承擔相關投資風險的理財計劃。非保本收益理財計劃可以分為保本浮動理財計劃和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保本浮動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保證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資風險由客戶承擔,並依據實際投資收益情況確定客戶實際收益的理財計劃。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根據約定條件和實際投資收益情況向客戶支付收益,並不保證客戶本金安全的理財計劃。
二、個人理財業務與銀行理財業務
目前,商業銀行的理財業務的正式全稱為“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這主要是基於銀行理財服務的對象為個人身份確定的,或者是從銀行理財產品購買者(投資者)的角度來界定的。但是,在《理財辦法》頒布實施以來,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的服務內容盡管仍然局限於投資理財服務和理財產品的開發運作,但理財服務的對象範圍卻早已擴展至個人和機構等各類主體。理財市場上不但出現了機構和個人都可購買的銀行理財產品,也出現了專門供各類機構投資者量身定製的銀行理財產品。因此,將銀行理財業務仍然稱之為個人理財業務已經顯得不合時宜了。建議將個人理財業務改稱“銀行理財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