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節 書法美的反映性質(1 / 2)

我正是基於對“反映”範疇的上述理解,而提出“書法美的本質在於反映客觀事物的美與主觀精神的美”這一美學主張的。所以,我在這裏說反映,絕不是說書法藝術可以很客觀、很具體地再現什麼客觀事物,或表現什麼主觀精神(《書法美》中對此論述十分詳盡),而僅僅是說:盡管書法美與客觀事物的美與主觀精神的美之間存在巨大的差距,但從本質上講、從根源上講,前者卻仍然是來自後者、源自後者的。可以說,沒有客觀事物的美及主觀精神的美,就不會有書法藝術的美。在這裏,客觀事物的美與主觀精神的美是“源”、是“本”,書法藝術的美是“水”、是“木”。這其間的道理其實並不複雜。我們知道,書法藝術不過是人的一種創造物,但卻可以讓人們從中觀照出豐富多彩的客觀事物之美與主觀精神之美來。既然是“從中觀照出”,那邏輯前提就隻能是“其中原本有”(當然,這隻能是美學意義上的“有”,而不會是實體意義上的“有”)。倘“其中原本無有”,又如何能“觀照得出”?那麼,這“原本有”自何而來?在我們看來,就是來自於對客觀事物之美與主觀精神之美的“反映”。譬如我們說,鍾繇書如“雲鶴遊天,群鴻戲海”,就是說,鍾繇的書法藝術中具有“雲鶴遊天,群鴻戲海”的某種屬性。那麼,這種屬性從何而來?隻能來自作為客觀事物的“雲鶴遊天,群鴻戲海”。又譬如我們說,顏真卿書法處處流溢著“剛方正直”之氣,否則,千百年來,它就不會引發人們那麼多“如其為人”的感歎了。那麼,這“剛方正直”之氣從何而來?總不能認為是來自與顏真卿無涉的“他人”吧?如此等等。

一些人之所以看不清書法美的反映性質,主要原因有二。

其一,是因為書法美太抽象,因而與客觀事物的美和主觀精神的美之間的距離太大。既然距離太大,所以就不是一回事,就不是一種反映關係。在他們看來,要反映,就隻能反映客觀事物與主觀精神的那些具體內容;否則就不是反映。他們是參照這些具體內容,來衡量書法美的反映性質的。因為這樣的具體內容在書法美中並不存在,所以便認為書法美的反映性質根本就不能成立。這是對書法美的反映性質的一個天大的誤會。實際上,藝術的反映生活,可以在不同的美學層次上來完成。書法美的反映客觀事物的美與主觀精神的美,就是在極其抽象而又概括的美學層次上來完成的。就是說,書法美隻能反映客觀事物與主觀精神的美之中的,一部分極其抽象而概括的內容,而根本無法反映什麼具體的東西。這是書法美的特性所在。譬如,就客觀事物的方麵而言,書法美可以反映客觀事物的那種剛勁之美。這“剛勁”之美,就不是某種客觀事物的具體形象特征,而是普遍存在於若幹客觀事物之中的一種共同形象屬性,是一種極其概括而抽象的東西。又譬如,就主觀精神的方麵而言,書法美可以反映創造主體的審美理想與趣味。毫無疑問,一個人總是依據自己的審美理想與趣味來進行自己的書法藝術創作活動的。而這審美理想與趣味,盡管與人的主觀精神中的思想修養、道義修養、學識修養、藝術修養等具體方麵息息相通,卻又到底不是這些具體方麵,因而也是極為抽象而概括的。

我正是基於對“反映”範疇的上述理解,而提出“書法美的本質在於反映客觀事物的美與主觀精神的美”這一美學主張的。所以,我在這裏說反映,絕不是說書法藝術可以很客觀、很具體地再現什麼客觀事物,或表現什麼主觀精神(《書法美》中對此論述十分詳盡),而僅僅是說:盡管書法美與客觀事物的美與主觀精神的美之間存在巨大的差距,但從本質上講、從根源上講,前者卻仍然是來自後者、源自後者的。可以說,沒有客觀事物的美及主觀精神的美,就不會有書法藝術的美。在這裏,客觀事物的美與主觀精神的美是“源”、是“本”,書法藝術的美是“水”、是“木”。這其間的道理其實並不複雜。我們知道,書法藝術不過是人的一種創造物,但卻可以讓人們從中觀照出豐富多彩的客觀事物之美與主觀精神之美來。既然是“從中觀照出”,那邏輯前提就隻能是“其中原本有”(當然,這隻能是美學意義上的“有”,而不會是實體意義上的“有”)。倘“其中原本無有”,又如何能“觀照得出”?那麼,這“原本有”自何而來?在我們看來,就是來自於對客觀事物之美與主觀精神之美的“反映”。譬如我們說,鍾繇書如“雲鶴遊天,群鴻戲海”,就是說,鍾繇的書法藝術中具有“雲鶴遊天,群鴻戲海”的某種屬性。那麼,這種屬性從何而來?隻能來自作為客觀事物的“雲鶴遊天,群鴻戲海”。又譬如我們說,顏真卿書法處處流溢著“剛方正直”之氣,否則,千百年來,它就不會引發人們那麼多“如其為人”的感歎了。那麼,這“剛方正直”之氣從何而來?總不能認為是來自與顏真卿無涉的“他人”吧?如此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