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節 風格表現與情緒表現(1 / 1)

對於在書法藝術中所表現著的到底是書法家進行書法創作時的具體情感還是一種具有普遍意義的情感形式這一問題,還可以從風格表現與情緒表現(這裏的“具體情感表現”即是一種“情緒表現”)的層麵來認識與把握。也就是說,書法家通過某一書法創作活動所表現於其書法作品之中的,到底是其總體上的藝術風格特征呢,還是其當時的情緒活動內容,在我們看來,這一問題的正確答案是顯而易見的,這就是:從整體的、主流的、基本的方麵來衡量,書法家的任何具體創作活動和任何一件書法作品,其中所表現著的都隻能是書法家的藝術風格特征,而不是他當時的情緒活動內容。眾所周知,書法家之藝術成就的最終體現,是其藝術風格的建構與成熟。而這種藝術風格是通過一次次的具體藝術創作活動,亦即通過一件件的書法藝術作品,才得以現實而具體地表現出來的。因此這每一次具體的藝術創作活動亦即這每一件書法藝術作品,都必須是也隻能是這一藝術風格的一個具體表現形式。

惟其如此,所以在我們看來,在書法家的具體創作活動亦即在其作品的具體生成過程中,那發揮主導性的規範、製約與統帥作用的,始終都是這一藝術風格,而不是書家當時的情緒活動內容。那麼,在這一藝術風格中所表現著的美學內涵是什麼呢?是一種具有普遍意義的情感形式,還是一種具體的情緒活動內容?很顯然,這答案也是明擺著的。我們知道,藝術風格是書家的藝術個性與藝術成就的最終體現,是書家通過熔古鑄今、獨抒機杼,而創作出來的一種自我表現形式,是與眾不同、始終不渝地表現於他數十年如一日的漫長創作過程之中的。所以,在這種藝術風格中所體現著的,隻能是一種具有普遍意義的情感形式,而絕不可能是某一具體的情緒活動過程。譬如,顏真卿書法的那種忠臣義士氣象,顯然隻能是忠臣義士們的那種具有普遍意義的情感形式特征,而絕非顏真卿本人的某一具體形式活動內容。如此等等。

當然,同時也必須看到的是,書法家的藝術風格是通過一次次的具體創作活動而表現出來的,亦即是表現於其一件件的具體書法作品之中的。在這裏,這“風格”與“具體”之間的關係,就如同哲學中所常說的那個一般與個別之間的關係。因而,如果離開了“具體”這個個別,那麼“風格”這個一般也就無從談起,隻能化為烏有了。所以,這“具體”對於“風格”的作用也是不可或缺的。而這種作用的具體表現就在於,每一次具體的創作活動亦即每一件具體的書法作品,都毫無例外地隻能是書家的整體藝術風格的一個具體表現形式。因而在這個“具體表現形式”之中,書家當時的情緒活動過程,也肯定是具有自己不可或缺的存在價值與地位的。然而在我們看來,這種存在價值與地位,是必須限定於對書家的整體藝術風格的一個具體表現形式這一不可逾越的雷池之內的。也就是說,這種存在價值與地位在於,它們必須是書家的藝術風格的一種具體表現。因而書法家進行藝術創作時的任何情緒活動過程,也隻有當它作為書家的藝術風格的一種具體表現形式的時候,才真正具有自己的存在價值和意義。因此可見書家的那一情緒活動過程,應該是具有自己的典型性的;它應該是表現著書家的藝術風格這個“一般”的一個典型的“個別”。

另外,也必須清楚的是,美學理論中的情感形式、情緒活動之類的範疇,與心理學範疇中的情感問題、情緒問題之類並不盡相同。因為這種情感形式、情緒活動之類的範疇,往往是頗為寬泛地來指稱人的整個精神世界或曰主觀世界的。在這裏,不僅有情感、情緒之類的問題,而且同時有胸襟、懷抱、誌向、趣味之類的思想問題和審美觀問題。所以,不應將問題簡單化與絕對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