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節 書法美反映的象征性(1 / 2)

因為反映本身存在著“象征性”與“真實性”的重大區別,所以在理解和認識書法美的反映性質的時候,就不能混淆或無視這種區別;就不能將書法美的“象征性反映”,看作其他事物的“真實性反映”;就不能以“真實性反映”為參照係,來評說書法美反映的功過是非。否則,就隻能陷入思維混亂的泥潭而無法自拔,而對書法美的反映性質產生這樣那樣的歧見與誤解。相當一部分同誌,正是“坐此”而看不清書法美的“反映”性質的。譬如有的同誌認為:主觀精神的美,如果不通過相應的言行,人們便無法感知;反映可聽的言語,是文學等藝術的事;反映可看的行為,是繪畫及其他形象可視性藝術的事,與書法藝術並不相幹,因而書法藝術並不能反映主觀精神的美。這顯然是隻看到了“真實性反映”的存在,而尚未看到“象征性反映”的存在;或者說是承認“真實性反映”為反映,而不承認“象征性反映”同樣也是一種反映,並根據書法美的不具備“真實性反映”素質,而一筆抹殺其“反映”性質的存在。另有些論者鑒於書法形象完全不具備客觀事物的具象特征,進而矢口否認書法美對客觀事物之美的反映功能,所犯的也是這種性質的錯誤。

當然,說書法美的反映是象征性的,這還是一種很概括、很籠統的說法,是一種著眼於整體、全局與主流的說法。這個整體、全局與主流,主要指書法美的“心畫”性質。因為書法美首先是個“心畫”世界,而這一“心畫”世界的主要內容又隻能以象征的方式反映出來,所以就可以將書法美的反映性質,一言以蔽之地視為象征性的了。其實,這種籠而統之的象征性之中所包含的具體問題,依然相當複雜。要準確把握書法美反映的象征性,對這一複雜性也不可不思、不可不曉。這裏較為重要的,是如下兩點。第一,主觀精神的美之中的部分內容,也不是象征性地反映於書法美之中的,而是真實地、直接地反映於書法美之中的。譬如,書家的技巧能力,就是通過點畫的技巧水平而直接物化於書法美之中了。在這裏,“技巧能力”與“技巧水平”之間,並不是一種可比關係、類似關係,而是一種相同關係、一致關係。第二,客觀事物的美的反映,則既有象征性的一麵,又有真實性的一麵。有象征性的一麵,是因為書法形象太抽象、太概括,已經沒有什麼具象性可言,所以它和客觀事物之間,就僅僅存在一種類似性、可比性了。有真實性的一麵,是因為書法形象不管多麼抽象、概括,總還會在一定程度上相當真實地反映出客觀事物的某些屬性。譬如書法形象的婉轉流美屬性,也實實在在地就是相當一部分客觀事物的婉轉流美屬性。這二者之間的關係,仍是頗為相同與一致的。

因為反映本身存在著“象征性”與“真實性”的重大區別,所以在理解和認識書法美的反映性質的時候,就不能混淆或無視這種區別;就不能將書法美的“象征性反映”,看作其他事物的“真實性反映”;就不能以“真實性反映”為參照係,來評說書法美反映的功過是非。否則,就隻能陷入思維混亂的泥潭而無法自拔,而對書法美的反映性質產生這樣那樣的歧見與誤解。相當一部分同誌,正是“坐此”而看不清書法美的“反映”性質的。譬如有的同誌認為:主觀精神的美,如果不通過相應的言行,人們便無法感知;反映可聽的言語,是文學等藝術的事;反映可看的行為,是繪畫及其他形象可視性藝術的事,與書法藝術並不相幹,因而書法藝術並不能反映主觀精神的美。這顯然是隻看到了“真實性反映”的存在,而尚未看到“象征性反映”的存在;或者說是承認“真實性反映”為反映,而不承認“象征性反映”同樣也是一種反映,並根據書法美的不具備“真實性反映”素質,而一筆抹殺其“反映”性質的存在。另有些論者鑒於書法形象完全不具備客觀事物的具象特征,進而矢口否認書法美對客觀事物之美的反映功能,所犯的也是這種性質的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