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法藝術的這種表現心靈性質,具體地形象顯現為其風格化特征。因而對於書法藝術而言,任何一位書家的書法藝術都必定是表現著其獨一無二的心靈世界的,從而都必定是具有自己獨一無二的藝術風格的。所以在這裏,心靈世界就是風格特征,風格特征就是心靈世界;心靈世界是風格特征的美學內涵,風格特征隻是這心靈世界的外在形式而已。惟其如此,所以對於書法藝術而言,風格化便成了它所必須具備的最基本也最根本的美學品格之一;少了它,書法藝術也就不成其為書法藝術了。無可諱言,文字書寫也是可以表現書寫者的一定主觀內容的(如其寫字天分、書寫功力、技巧水平等),因而也是可以具備一定程度的風格化特征的。正因為這樣,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也未嚐不可以說,文字書寫的風格特征也是可以作到言人人殊、各不相同的。然而盡管如此我們還是堅定不移地認為,文字書寫的這種風格化特征與書法藝術的風格化特征相比,乃是美學性質完全不同、絕對不能相提並論的兩回事。這就如同人的任何一件產品都會具有一定程度的“風格特征”,但並不能因此就把人的一切產品都當作藝術一樣。在我們看來,文字書寫的風格化特征,就僅僅是處於這種普通產品的水平層次之上的。
其實,盡管書法藝術與文字書寫之間的界限並不是一清二楚的,但隻要將它們在風格化特征方麵的那些突出特征作一些一般性的比較,則二者之間所存在著的那種不容抹殺、不容混淆的實質性差別,還是可以看得清清楚楚、真真切切的。譬如下述一些方麵。
第一,書法藝術對於書家的一己風格、自我風格的要求具有絕對性質,在這裏沒有任何討價還價的餘地。也就是說,任何一位書家的藝術風格都必須是與眾不同的。在這裏,“優孟衣冠”、“隨人腳踵”、“為他人寫照”等等不管能達到多麼高的水平,也仍是毫無美學、藝術價值和意義之可言的。因而書法藝術就如同其他各種藝術形式一樣,永遠都是不可重複的。顯而易見,文字書寫並不是非得如此這般不可。對於文字書寫而言,有一些個性特征固然好,沒有什麼個性特征也不妨事,這個性特征並不是它的必備條件。因而在這裏以模仿他人、重複他人為條件的“隨人腳踵”、“優孟衣冠”之類,也便成了“字寫得不錯”的一個重要標誌。譬如,在人們的心目中,能寫一手漂亮的某體字(如歐、顏、柳、趙諸體),總要比自己的“自由體”好得多。
第二,在對書寫的技巧水平與功力造詣的要求方麵,書法藝術和文字書寫也存在著根本性的差別。在我們看來,書法藝術性質的文字書寫的美學性質體現在“心手達情”上;也就是要通過這種文字書寫而將書家的心靈世界表現出來。惟其如此,所以這種文字書寫的技巧水平與功力造詣,就必須達到那種“心手相忘”、“意到筆隨”、“出神入化”、“隨心所欲”的境界。這也是一個沒有任何討價還價餘地的、具有絕對性質的要求。若在技巧與功力上不能臻於此境,則表現心靈雲雲也就徒成說夢矣!道理很簡單:那表現心靈絕不是隨便什麼人、隨便什麼表現方法都可以表現得了的。而文字書寫性質的文字書寫的美學性質所要求的,則主要是個正確書寫的問題,其他各方麵的要求諸如寫得好看、寫得熟練、寫得有體、寫得有個性等等,都已經不是必備條件了。惟其如此,所以它在技巧與功力方麵也就完全不必追求什麼“出神入化”與“隨心所欲”之類。書法藝術與文字書寫在文字書寫方麵的這種差異,從它們的風格特征上即可以看得出來。
書法藝術的這種表現心靈性質,具體地形象顯現為其風格化特征。因而對於書法藝術而言,任何一位書家的書法藝術都必定是表現著其獨一無二的心靈世界的,從而都必定是具有自己獨一無二的藝術風格的。所以在這裏,心靈世界就是風格特征,風格特征就是心靈世界;心靈世界是風格特征的美學內涵,風格特征隻是這心靈世界的外在形式而已。惟其如此,所以對於書法藝術而言,風格化便成了它所必須具備的最基本也最根本的美學品格之一;少了它,書法藝術也就不成其為書法藝術了。無可諱言,文字書寫也是可以表現書寫者的一定主觀內容的(如其寫字天分、書寫功力、技巧水平等),因而也是可以具備一定程度的風格化特征的。正因為這樣,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也未嚐不可以說,文字書寫的風格特征也是可以作到言人人殊、各不相同的。然而盡管如此我們還是堅定不移地認為,文字書寫的這種風格化特征與書法藝術的風格化特征相比,乃是美學性質完全不同、絕對不能相提並論的兩回事。這就如同人的任何一件產品都會具有一定程度的“風格特征”,但並不能因此就把人的一切產品都當作藝術一樣。在我們看來,文字書寫的風格化特征,就僅僅是處於這種普通產品的水平層次之上的。
其實,盡管書法藝術與文字書寫之間的界限並不是一清二楚的,但隻要將它們在風格化特征方麵的那些突出特征作一些一般性的比較,則二者之間所存在著的那種不容抹殺、不容混淆的實質性差別,還是可以看得清清楚楚、真真切切的。譬如下述一些方麵。
第一,書法藝術對於書家的一己風格、自我風格的要求具有絕對性質,在這裏沒有任何討價還價的餘地。也就是說,任何一位書家的藝術風格都必須是與眾不同的。在這裏,“優孟衣冠”、“隨人腳踵”、“為他人寫照”等等不管能達到多麼高的水平,也仍是毫無美學、藝術價值和意義之可言的。因而書法藝術就如同其他各種藝術形式一樣,永遠都是不可重複的。顯而易見,文字書寫並不是非得如此這般不可。對於文字書寫而言,有一些個性特征固然好,沒有什麼個性特征也不妨事,這個性特征並不是它的必備條件。因而在這裏以模仿他人、重複他人為條件的“隨人腳踵”、“優孟衣冠”之類,也便成了“字寫得不錯”的一個重要標誌。譬如,在人們的心目中,能寫一手漂亮的某體字(如歐、顏、柳、趙諸體),總要比自己的“自由體”好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