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令人震驚和遺憾的是,長期以來人們就已經極其普遍地將那種屬於“不及”性質的文字書寫,作為“超越”性質的書法藝術來相提並論了。其具體的表現譬如,第一,將文字書寫產生以來的整個中國書法史,籠而統之、不加區別地視為書法藝術史,從而將那種“不及”性質的文字書寫一律劃入書法藝術的範疇之中。第二,站在書法藝術的美學層次來理解與分析那種“不及”性質的文字書寫,並大談其藝術水平、風格特色之類。應該說,這類文字書寫也是有“水平冶和“特色”問題可談的,但這“水平”和“特色”卻隻能是文字書寫性質的,而不應是書法藝術性質的。第三,從書法藝術的美學層次出發,來對那種“不及”性質的文字書寫與著名書家的藝術作品進行比較與研究,並大談它們的藝術水平高低、風格特色優劣之類。而實際上,美學層次的截然不同,已經使它們完全不具備相應的可比性。第四,更有甚者,則幹脆就認為那種“不及”性質的文字書寫比那種“超越”性質的書法藝術,特色還要鮮明、水平還要高超了(如以為《石鼓文》比後世書家的篆書還要好)。如此等等,這在當今書壇都已是司空見慣、普遍流行了。
當然,我們主張“不及”性質的文字書寫不能與“超越”性質的書法藝術相提並論,這並不意味著我們忽視了這類文字書寫在藝術創新和風格建構方麵,對於書法藝術所具有的學習與借鑒價值。譬如,有些“不及”性質的文字書寫在形象特征方麵的某些因素,是可以使相應的書家從中受到某種啟迪而促進其藝術創新與風格建構問題的合理解決的。然而必須看到的是,文字書寫具備了某種可供書法藝術學習與借鑒的意義和價值,這並不等於文字書寫就具備了可以和書法藝術並駕齊驅的美學性質,這就如同某些自然事物也可能具有某種可供書法藝術學習與借鑒的意義和價值,但這些自然事物卻絕對不能因此就成為書法藝術一樣。但是人們往往忽視了這一點,而簡單化地以為既然書法藝術都可以從它(文字書寫)那裏學到一些有益的東西,那它自然也就應該和書法藝術具有同樣的美學層次與水平了。
此外也應該看到的是,人們之所以將那種“不及”性質的文字書寫當作“超越”性質的書法藝術來對待,是因為人們用審美觀照的眼光來審視周圍的客觀事物的時候,總是習慣於從較高的層次來理解並把握那些尚處於較低層次的被審視對象(這是人的基本心理定勢之一)。惟其如此,所以當人們具有了觀照書法藝術的審美眼光之後,也就很容易不知不覺、習以為常、自然而然地將一些文字書寫性質的東西(當然主要是那些古代的文字書寫,因為崇古乃是中國人的基本天性之一),當作書法藝術來對待了。這種“篡改”曆史的現象,在審美與藝術領域中極為普遍。如“世界通行”的那種將原始人的某些製造物不加分析地視為“原始藝術”的現象,即屬此類。這是一個耐人尋味也十分複雜的問題,在此當然也隻能是“提一提”而已了。
然而令人震驚和遺憾的是,長期以來人們就已經極其普遍地將那種屬於“不及”性質的文字書寫,作為“超越”性質的書法藝術來相提並論了。其具體的表現譬如,第一,將文字書寫產生以來的整個中國書法史,籠而統之、不加區別地視為書法藝術史,從而將那種“不及”性質的文字書寫一律劃入書法藝術的範疇之中。第二,站在書法藝術的美學層次來理解與分析那種“不及”性質的文字書寫,並大談其藝術水平、風格特色之類。應該說,這類文字書寫也是有“水平冶和“特色”問題可談的,但這“水平”和“特色”卻隻能是文字書寫性質的,而不應是書法藝術性質的。第三,從書法藝術的美學層次出發,來對那種“不及”性質的文字書寫與著名書家的藝術作品進行比較與研究,並大談它們的藝術水平高低、風格特色優劣之類。而實際上,美學層次的截然不同,已經使它們完全不具備相應的可比性。第四,更有甚者,則幹脆就認為那種“不及”性質的文字書寫比那種“超越”性質的書法藝術,特色還要鮮明、水平還要高超了(如以為《石鼓文》比後世書家的篆書還要好)。如此等等,這在當今書壇都已是司空見慣、普遍流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