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節 文字書寫的藝術性問題(1 / 2)

這就是普通的文字書寫所應擁有的那種“真藝術素質”。當然,即便擁有了這樣的“真藝術素質”,文字書寫也仍然是文字書寫,而並不是什麼書法藝術。那麼,這種文字書寫和書法藝術之間仍存在的差別,又是什麼呢?在我們看來,這種差別主要表現在下述兩個方麵。首先,是書法藝術達到了一個更高的可以相當完美而全麵地表現人的心靈世界的美學層次,而文字書寫則仍處於這一美學層次之下。所以我們才能說書法藝術是人的心畫世界,而不能說文字書寫是人的心畫世界。很顯然,文字書寫也是可以表現人的心靈世界中的某些內容的,如上述個性美與技巧美等方麵就肯定是人的心靈世界的一種顯現。然而,心靈世界在這裏的表現與在書法藝術中的表現,仍是有實質性的差別的,不能相提並論、同日而語的。譬如說,書法藝術所突出予以表現的人的道義胸襟方麵的內容,就很難在文字書寫中得到多少表現。又譬如說,盡管個性美與技巧美等內容在書法藝術和文字書寫中都能得到表現,但它們所能表現的質和量也仍有極大的差別。當然,這隻是就一般的情況而言的,倘文字書寫的水平已經達到接近書法藝術的程度(書法藝術本來就隻是文字書寫的水平提高到一定程度的產物),那它和書法藝術的界限,自然也就要相差無幾了。

其次,是書法藝術對於藝術創新的不懈追求,而文字書寫則不必如此。眾所周知,創新是藝術的生命;對藝術而言,可謂有創新則存,無創新則亡。書法藝術同樣如此,所以若隻能“隨人腳踵”,那即便是寫到王羲之那樣的水平,也是毫無真正的美學與藝術價值之可言的。而書法藝術之不懈追求藝術創新,其美學原因主要有二。第一,是書家自我的風格建構的需要。書家之成為書家,其標誌即在其藝術風格的成功建構,而這一成功建構的標誌,又在於這一藝術風格的獨抒機杼、與眾不同。這是書家的心靈世界得以表現的必然結果,也是書家的藝術造詣最終成熟的必然結晶。第二,是書法藝術的不斷發展和更新的需要。書法藝術作為人和社會的一種精神產品亦即精神表征,是需要伴隨著人和社會的前進腳步而“馬不停蹄”地與時俱進的。隻有這樣,它才能及時而充分地滿足人和社會對它的精神需求,從而出色地完成自己所肩負的曆史使命。這就要求它不斷地發展和更新自己,永遠都不能裹足不前、故步自封地停留在一個狀態與水平上。而這種發展和更新,就是通過藝術創新來實現的。顯而易見,這兩個方麵,均不是文字書寫的必備條件。

至於水平低劣的文字書寫所擁有的那種“假藝術素質”,那就完全就是另一碼事了。從客觀性質上來看,這種“假藝術素質”正是那種水平低劣的文字書寫所具有的那些水平低劣的東西,亦即那些尚遠遠達不到“真藝術素質”的水平的東西,甚至可以說是那些與這種“真藝術素質”截然相反的東西。譬如,“真藝術素質”要求書寫技巧的熟練與完美,而“假藝術素質”則是連最基本的書寫技巧也不能掌握或掌握不好的。然而,卻正是這樣一些“假藝術素質”性質的東西,在今天人們那被極大地書法藝術化了的審美觀照之中,卻一下子成了一種別具特色的書法藝術之美。因而這種“假藝術素質”,純粹是人們在審美觀照之中將審美對象主觀化的產物。這所謂“主觀化”,就是人們在審美觀照中以為那些水平低劣的文字書寫具有某種藝術素質,而實際上這樣的藝術素質並不存在;那真正存在的,實際上完全是另一種東西。譬如,有些水平低劣的古代民間書跡寫得東倒西歪、支離破碎,這原本是書寫水平太差的一種表征,然而現在的人們卻普遍將此作為一種稚拙真率、古樸自然的藝術素質來對待(如對甲骨文中的此類情況)。在這裏,人們當作“稚拙真率、古樸自然”的藝術素質來對待的,隻不過是一種根本不是什麼藝術素質的“水平太差”的東西而已。那這樣的所謂藝術素質,不是“假”的又是什麼呢?

總之在我們看來,文字書寫的藝術性問題,隻是針對上述“真藝術素質”而言的;那種“假藝術素質”性質的東西,是不應該包括在這一論題的範圍之內的。我們在談論這一論題時之所以將兩個方麵都包括在內,隻不過是從當今書壇的現實狀況出發,而采取的一個實屬不得已而為之的“臨時措施”而已。

這就是普通的文字書寫所應擁有的那種“真藝術素質”。當然,即便擁有了這樣的“真藝術素質”,文字書寫也仍然是文字書寫,而並不是什麼書法藝術。那麼,這種文字書寫和書法藝術之間仍存在的差別,又是什麼呢?在我們看來,這種差別主要表現在下述兩個方麵。首先,是書法藝術達到了一個更高的可以相當完美而全麵地表現人的心靈世界的美學層次,而文字書寫則仍處於這一美學層次之下。所以我們才能說書法藝術是人的心畫世界,而不能說文字書寫是人的心畫世界。很顯然,文字書寫也是可以表現人的心靈世界中的某些內容的,如上述個性美與技巧美等方麵就肯定是人的心靈世界的一種顯現。然而,心靈世界在這裏的表現與在書法藝術中的表現,仍是有實質性的差別的,不能相提並論、同日而語的。譬如說,書法藝術所突出予以表現的人的道義胸襟方麵的內容,就很難在文字書寫中得到多少表現。又譬如說,盡管個性美與技巧美等內容在書法藝術和文字書寫中都能得到表現,但它們所能表現的質和量也仍有極大的差別。當然,這隻是就一般的情況而言的,倘文字書寫的水平已經達到接近書法藝術的程度(書法藝術本來就隻是文字書寫的水平提高到一定程度的產物),那它和書法藝術的界限,自然也就要相差無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