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再談藝術感覺(1 / 2)

從美學層次上看,在藝術感覺的背後對它發揮統帥和指揮作用的深層心理因素有二。第一,是書法藝術家在藝術創作過程中的自我表現追求。我們知道,書法創作就是書法藝術家通過一定的書法藝術形式,來表現自己的一定心靈內容;或曰賦予自己的一定心靈內容,以一定的書法藝術形式。在這裏,這一定心靈內容,就是通過藝術感覺這一中間環節,而轉化為一定的書法藝術形式的。也就是說,書法藝術形式產生於藝術感覺,藝術感覺又產生於心靈內容。第二,是書法藝術家在藝術創作過程中的風格化追求。我們知道,自我風格的確立,乃是真正的書法藝術家的基本標誌之一。因而任何真正的書法藝術家的藝術創作活動,都必定是風格化的;或者說都必定是一己的藝術風格的,一種具體的展示與創作活動。在這裏,這一風格化的具體過程便是:風格化追求驅動藝術感覺的產生,藝術感覺又驅動書法藝術形式的產生。然而,我們知道,對於書法藝術家而言,自我表現的成功就表征為一己風格的確立。或者說,一己風格的確立,就標誌著自我表現的成功,因而藝術風格隻不過是心靈內容的一種形象顯現而已。既然如此,所以我們這裏所說的兩個問題,實質上仍然是一個問題;隻是同一個問題的,兩種不同表現形式而已。

由此可見,無論從自我表現的層麵來看,還是從風格化的層麵來看,藝術感覺都是書家藝術活動的一個中間環節。有了它,書家便能實現自己的自我表現與風格化追求;沒有它,書家便不能實現自己的自我表現與風格化追求。由此我們認為,這藝術感覺的有無,正是真假書家的基本標誌之一。那些真正的書法藝術家,因為具備相應的藝術感覺,所以便能從心所欲地表現自己的心靈內容,建樹自己的藝術風格,所以才是真正的書法藝術家。而那些所謂的“書法家”,因為與必需的藝術感覺無緣,所以便無法實現自我表現,亦無法建立藝術風格,所以就隻能是一些水平低下的,全然無什麼創新性可言的書家了。也就是說,真書家真就真在有藝術感覺上,假書家假就假在沒有藝術感覺上。由此足以證明藝術感覺對於書家的生命攸關性質。這亦是我們將天分素質視為書家的首要因素的主要原因之所在。

藝術感覺之所以很難予以把握與描述,甚至無法傳授和習得,主要原因之一,是很難將它具體化。在我們看來,它是書法藝術家在自己的藝術創作活動之中,所表現出來的一種相當寬泛而朦朧的,感受、理解、判斷、操作等方麵的能力。它無時不在、無處不在地,貫穿、滲透於這一活動的各個方麵,但卻又並不就是這些方麵本身。讓我們舉一個頗為典型的,也為人們所熟悉的例子。王羲之《蘭亭序》中的二十個“之”字,形態各異,無一雷同。這無疑是王羲之的非凡藝術感覺的輝煌體現。王羲之正是憑著自己的這種藝術感覺,而創作出處於不同書寫情景之中二十個“之”字的具體形態特征的。但這並不意味著,這些具體的形態特征就是王羲之的藝術感覺。所以,你即使通曉並掌握了這二十個“之”字,也並不等於你就通曉並掌握了王羲之的那種藝術感覺。試想,如果《蘭亭序》中再多出幾個“之”字來,那王羲之還會憑著自己的藝術感覺,而讓它們形態各異的。藝術感覺的創造力,取之不盡、用之不竭。它是這種創造力本身,而不是這種創造力的任何具體創造物,這就如同腳並不就是它所留下的足跡一樣。這才是問題的實質。

以上所談,就是我們關於藝術感覺問題的幾點補充想法。這裏一並毫無保留地奉獻於讀者麵前,其意亦在拋磚引玉耳。

從美學層次上看,在藝術感覺的背後對它發揮統帥和指揮作用的深層心理因素有二。第一,是書法藝術家在藝術創作過程中的自我表現追求。我們知道,書法創作就是書法藝術家通過一定的書法藝術形式,來表現自己的一定心靈內容;或曰賦予自己的一定心靈內容,以一定的書法藝術形式。在這裏,這一定心靈內容,就是通過藝術感覺這一中間環節,而轉化為一定的書法藝術形式的。也就是說,書法藝術形式產生於藝術感覺,藝術感覺又產生於心靈內容。第二,是書法藝術家在藝術創作過程中的風格化追求。我們知道,自我風格的確立,乃是真正的書法藝術家的基本標誌之一。因而任何真正的書法藝術家的藝術創作活動,都必定是風格化的;或者說都必定是一己的藝術風格的,一種具體的展示與創作活動。在這裏,這一風格化的具體過程便是:風格化追求驅動藝術感覺的產生,藝術感覺又驅動書法藝術形式的產生。然而,我們知道,對於書法藝術家而言,自我表現的成功就表征為一己風格的確立。或者說,一己風格的確立,就標誌著自我表現的成功,因而藝術風格隻不過是心靈內容的一種形象顯現而已。既然如此,所以我們這裏所說的兩個問題,實質上仍然是一個問題;隻是同一個問題的,兩種不同表現形式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