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節 書法審美的超越性(1 / 2)

當然,既然荒唐,那就肯定是有“過”的。第一,它帶來了理論上的混亂,給準確把握書法藝術的美學性質,增加了重重的障礙。因為它把文字書寫作為書法藝術來對待,所以便混淆並取消了文字性與藝術性之間的界限;於是便將文字性視為藝術性,甚至將那些連文字性水平也達不到的書寫性質,視為某種更高的藝術性。如甲骨文中的某些自然天成,實際上是書寫者水平低下所致,卻被人們作為某種藝術匠心與風格特征來對待了。既然將非藝術性的東西作為藝術性來一視同仁,那麼真藝術性的東西誰還能弄得清呢?人們時常感慨於書法藝術的美學問題不好說清楚,殊不知這“不好說清楚”的困境,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由於他們自己混淆並取消了書法藝術和文字書寫的界限而造成的。在這裏,人們又一次跌進了自己挖好的陷阱之中。第二,它誤導藝術實踐,使人們將那些非藝術性的東西當作藝術性的東西來師法與崇拜,從而也造成了藝術實踐領域的某種美醜不分、是非顛倒的混亂狀況。這在當代書壇表現最為典型的,便是對古代大量民間書作的那種低劣之跡的照搬與模仿。說它“低劣”,是因為它本是那些尚不能掌握基本的書寫技巧和能力的民間書手所為,因而它本是有悖於書法藝術的技法要求與造型規範的。因為它“悖於”,所以便“不同”。而正是這種“不同”,便在人們那本屬“超越”性質的審美觀照之中,被“神化”成了一種甚至比真正的書法藝術傑作,還要令人傾倒的藝術品格。於是便將這種“低劣”之跡當成了取法與師承的樣板和楷模。時下所謂“流行書風”,其主流當屬這種性質。

當然,我們的意思隻是說,用一種“超越”性質的審美眼光將那些非藝術性質的文字書寫進行“神化”和“拔高”,無論從理論上還是從實踐上都是存在問題的。這並不意味著我們忽視甚至否認這類文字書寫,對於書法藝術所具有的參考與借鑒價值。實際上,我們對這種價值也完全肯定並十分重視。它甚至的確擁有成熟後的書法藝術所無法企及的某種優勢。但我們覺得,在承認其價值與優勢的同時必須注意的是:首先,不要在美學性質上對它進行不切實際的“神化”和“拔高”;亦即既承認它對書法藝術具有一定的借鑒價值與優勢,又絕不否認它是毫無疑義的文字書寫,而絕非什麼書法藝術。其次,對它的師法與借鑒,也隻能是“取其神”性質的,亦即隻應該從神采氣韻的總體上取法它的某些方麵,而不應該亦步亦趨地取法它那尚屬低劣的技法形式。

書法審美中的這種超越現象之所以會存在,歸根結底在於人類審美活動的主觀性質。這所謂主觀性質,就是審美主體依據審美對象的形式特征,而“想當然”地賦予這種形式特征以主觀內容的一種性質。說它“想當然”,是因為它所賦予這種形式特征的那些主觀內容,隻不過是它對這種形式特征的一種理解與詮釋;這種理解與詮釋,完全可能和這種形式特征的本來麵目背道而馳。人們將文字書寫的那些非藝術性質“拔高”與“神化”為藝術性質的美學品格,便是這種背道而馳的結果。譬如某些民間書跡因書寫者的技巧低劣而東倒西歪,反而被今人“拔高”並“神化”為一種爛漫天真的美學品格,便是這樣。

當然,既然荒唐,那就肯定是有“過”的。第一,它帶來了理論上的混亂,給準確把握書法藝術的美學性質,增加了重重的障礙。因為它把文字書寫作為書法藝術來對待,所以便混淆並取消了文字性與藝術性之間的界限;於是便將文字性視為藝術性,甚至將那些連文字性水平也達不到的書寫性質,視為某種更高的藝術性。如甲骨文中的某些自然天成,實際上是書寫者水平低下所致,卻被人們作為某種藝術匠心與風格特征來對待了。既然將非藝術性的東西作為藝術性來一視同仁,那麼真藝術性的東西誰還能弄得清呢?人們時常感慨於書法藝術的美學問題不好說清楚,殊不知這“不好說清楚”的困境,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由於他們自己混淆並取消了書法藝術和文字書寫的界限而造成的。在這裏,人們又一次跌進了自己挖好的陷阱之中。第二,它誤導藝術實踐,使人們將那些非藝術性的東西當作藝術性的東西來師法與崇拜,從而也造成了藝術實踐領域的某種美醜不分、是非顛倒的混亂狀況。這在當代書壇表現最為典型的,便是對古代大量民間書作的那種低劣之跡的照搬與模仿。說它“低劣”,是因為它本是那些尚不能掌握基本的書寫技巧和能力的民間書手所為,因而它本是有悖於書法藝術的技法要求與造型規範的。因為它“悖於”,所以便“不同”。而正是這種“不同”,便在人們那本屬“超越”性質的審美觀照之中,被“神化”成了一種甚至比真正的書法藝術傑作,還要令人傾倒的藝術品格。於是便將這種“低劣”之跡當成了取法與師承的樣板和楷模。時下所謂“流行書風”,其主流當屬這種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