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這種藝術創新必須是具有一定的典型意義的,且越是典型便越是成功。道理很簡單:典型性是一種代表性和普遍性。因而具有典型意義的東西,才能夠因其代表了相當多的人的共同心聲而受到人們的普遍接受與歡迎。因而這樣的藝術創新,才能夠以其成功而受到社會和曆史的充分肯定。相反,若在形式上雖然創新了,且這種創新也是符合書家進行自我表現的需要的,但這種創新卻是沒有什麼典型意義的,那這樣的所謂“藝術創新”,也隻能曇花一現地以最終失敗而遭到社會與曆史的無情淘汰。由此可見,藝術創新不僅是創造一種為書家本人所需要的新東西,而且同時是創造一種為盡可能多的他人所需要的新東西。對此,書家本人在自己的創新過程中也許意識不到,但客觀上卻是非如此不可的。一般說來,書家在自己的藝術創新過程中所下意識地完成的,隻不過是一種自我表現活動而已。但由於其所表現的自我的典型性質,便使他由此而創造出的藝術形式,具有了自己的典型意義。所以,這“自我”亦即書家之人具有典型性,藝術創新才會具有相應的典型性。在這裏,誠如古人所言,歸根結底還是“以做人為本”的。
第五,這種藝術創新必須具有時代特征。“質以代興,妍因俗易”(孫過庭語),時代特征是書法藝術的基本美學屬性之一。這不僅是時代自身的需要(時代也需要通過書法藝術來表現自己,並以此而“直觀自身”),而且是書法藝術不斷發展、前進的需要(這時代特征正是其發展、前進的具體表征)。而這時代特征的具體載體形式,就正是那處於相應的時代之中的每位書家的風格特色。惟其如此,所以這每位書家的風格特色,就必須是具有自己的時代特征的。而這一自己的時代特征不是別的,它隻能是形象顯現著書家對其時代的具體情感體驗的那一具體藝術形式。而這種具體藝術形式,隻能是書家成功表現自己的具體情感體驗的產物。這“成功表現”,便是藝術創新。因此可見,這藝術創新,也將表現相應的時代特征作為自己取得成功的必備條件之一。在這一點上,自古而今,所有成功的書家,亦可謂概莫能外。
第六,這種藝術創新必須是整個書法藝術發展曆程中的一種新形式。藝術創新也是書法藝術自身發展的需要,隻有通過永不滿足、永不停步的藝術創新,書法藝術才能生生不息、青春永葆地走向未來。惟其如此,所以這書家的藝術創新也就隻有當它能夠成為整個書法藝術發展史的一種嶄新的表現形式的時候,才可以說是取得了相應的成功的。因此,藝術創新不僅應是書家的一種自我表現形式,同時也應是書法藝術的一種自我表現形式。這樣的創新形式,就肯定是要充分地體現著書法藝術的美學形質與發展規律的,而且實際上,它也隻不過是這一美學性質和發展規律的一個具體表現形式而已。也正因為這樣,所以這種創新形式就肯定是會既源於傳統而聯係著過去的,又具有一定的發展潛力而指向未來的。因而這藝術創新盡管隻能在書家手裏來具體地完成,但卻也實在不是一件完全由書家自己說了算的事。須知這書家,也是要“聽命”於書法藝術的美學性質與發展規律的。
這便是我們在此所說的“創新成功的標準”,所包含的一些具體內容。當然,對這幾個方麵,應該作為一個生命貫注、不可割裂的整體來看,是不應該形而上學、“為我所用”地將它們分而置之的。
第四,這種藝術創新必須是具有一定的典型意義的,且越是典型便越是成功。道理很簡單:典型性是一種代表性和普遍性。因而具有典型意義的東西,才能夠因其代表了相當多的人的共同心聲而受到人們的普遍接受與歡迎。因而這樣的藝術創新,才能夠以其成功而受到社會和曆史的充分肯定。相反,若在形式上雖然創新了,且這種創新也是符合書家進行自我表現的需要的,但這種創新卻是沒有什麼典型意義的,那這樣的所謂“藝術創新”,也隻能曇花一現地以最終失敗而遭到社會與曆史的無情淘汰。由此可見,藝術創新不僅是創造一種為書家本人所需要的新東西,而且同時是創造一種為盡可能多的他人所需要的新東西。對此,書家本人在自己的創新過程中也許意識不到,但客觀上卻是非如此不可的。一般說來,書家在自己的藝術創新過程中所下意識地完成的,隻不過是一種自我表現活動而已。但由於其所表現的自我的典型性質,便使他由此而創造出的藝術形式,具有了自己的典型意義。所以,這“自我”亦即書家之人具有典型性,藝術創新才會具有相應的典型性。在這裏,誠如古人所言,歸根結底還是“以做人為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