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種本體觀念認為書法藝術也是文字書寫,但這種文字書寫則隻包括自甲骨文字始的文字書寫。因而在這種觀點看來,中國的書法藝術自甲骨文字就開始了,於是乎後來的兩周金石文字、秦漢簡牘文字直至各種碑刻、造像記等各種民間書跡,都毫無例外地是“書法藝術”,而那些相應的作者們都毫無例外地是“書法藝術家”。而且,當這些論者來談論這樣的“書法藝術”和“書法藝術家”的時候,他們是從真正美學意義的層麵與高度,來使用這些概念和範疇的。因而他們主張這樣的“書法藝術”與後世曆代書法大師們所創造的那種書法藝術並沒有什麼區別;這樣的“書法藝術家”和後世各代那些著名書法藝術大師也沒有什麼兩樣。更有甚者就幹脆主張這樣的“書法藝術”與“書法藝術家”,比起後世各代的書法藝術和書法藝術家來,還要高超與神聖得多。很顯然,同樣是將書法藝術和文字書寫混為一談,但上述“第二種”觀點是將書法藝術降低到了文字書寫的水平,而這裏的這種觀點則是將文字書寫提升到了書法藝術的高度。所以在對書法藝術的美學性質的理解與認識方麵,它也就指鹿為馬地將文字書寫的性質,作為書法藝術的性質來對待了。
然而,須注意的是,這三種本體觀念在現實生活中的存在方式卻是並不相同的。“第一種觀點”既落實到人們的思想上,也落實到人們的行動上。換句話說,它既是人們的毫不隱諱的理論主張,也是人們在藝術實踐中的行動指南。“第二種觀點”與“第三種觀點”就不是這樣了。這兩種觀點的持有者們,在理論上一般並不公開主張書法藝術就是文字書寫,甚至還一般性地承認書法藝術與文字書寫是有區別的。但在實際行動上他們則是旗幟鮮明、立場堅定地讓文字書寫和書法藝術平起平坐的,有時甚至是將文字書寫置於比書法藝術更為神聖的地位的。譬如,當他們將各種各樣的文字書寫與書法藝術相提並論的時候,是讓它們平起平坐的;當他們認為某些甲骨、金石文字及後世的墓誌、造像記中的某些民間書跡,比起後世那些著名書家的傳世之作來還要更具風采和水準的時候,就毫無疑問地將文字書寫置於書法藝術之上的位置了。
本體觀念既然存在著這樣的巨大差別,那談論起具體的書法藝術問題來,當然也就隻能分道揚鑣、各持己見。因而在我們看來,整個書法藝術領域的相當一部分理論與實踐問題,都是因此而歧見叢生、亂作一團的。譬如,在書法史的編著領域,不管是文字之作還是圖錄之作,都毫無例外地是從甲骨文字一直編著到近現代的。編著者們說這就是中國的書法藝術史,實則是中國的書法藝術與文字書寫的一個大雜燴。這樣的大雜燴所傳達給人們的,隻能是一係列將書法藝術與文字書寫混為一談的混亂觀念。又譬如,若討論起書法藝術的具體美學和藝術特征來,那就更是困難重重、步履維艱,找不到什麼共同語言了。書法藝術與文字書寫這兩個被討論對象的“非共同性”,已經十分客觀而無情地決定著人們對它們的任何認識與觀點,都隻能是“非共同性”的了。例如若說到書法藝術的美學規律問題,你心目中的規律是屬於書法藝術的,他心目中的規律是屬於文字書寫的,那這當然就無論如何也說不到一起了。
因此在我們看來,要徹底改變書法領域的這種混亂狀況,首先就必須徹底改變書法本體觀領域的這種混亂狀況。這就是:要徹底劃清書法藝術與文字書寫的界限,再也不能將它們相提並論了。隻有這樣,才能在書法實踐和書法理論中,分清哪些是書法藝術領域的問題,哪些是文字書寫領域的問題。隻有到了這時,我們才能真正談論比較純粹的書法藝術問題(而不是與文字書寫問題混為一談);也才能比較純粹地談論書法理論問題(而不是與文字書寫的理論問題混為一談)。當然,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但也絕不是一件無法辦到的事。讓我們共同努力,去創造這個美好的未來吧!
第三種本體觀念認為書法藝術也是文字書寫,但這種文字書寫則隻包括自甲骨文字始的文字書寫。因而在這種觀點看來,中國的書法藝術自甲骨文字就開始了,於是乎後來的兩周金石文字、秦漢簡牘文字直至各種碑刻、造像記等各種民間書跡,都毫無例外地是“書法藝術”,而那些相應的作者們都毫無例外地是“書法藝術家”。而且,當這些論者來談論這樣的“書法藝術”和“書法藝術家”的時候,他們是從真正美學意義的層麵與高度,來使用這些概念和範疇的。因而他們主張這樣的“書法藝術”與後世曆代書法大師們所創造的那種書法藝術並沒有什麼區別;這樣的“書法藝術家”和後世各代那些著名書法藝術大師也沒有什麼兩樣。更有甚者就幹脆主張這樣的“書法藝術”與“書法藝術家”,比起後世各代的書法藝術和書法藝術家來,還要高超與神聖得多。很顯然,同樣是將書法藝術和文字書寫混為一談,但上述“第二種”觀點是將書法藝術降低到了文字書寫的水平,而這裏的這種觀點則是將文字書寫提升到了書法藝術的高度。所以在對書法藝術的美學性質的理解與認識方麵,它也就指鹿為馬地將文字書寫的性質,作為書法藝術的性質來對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