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些年來的當代書壇上,由於西方現代文藝思潮之中那種表現主義美學觀念的強烈影響,人們對書法本體中的表現主觀精神方麵大多持一種積極肯定的態度。眾所周知,張揚書法藝術的表現性、抒情性、自我性等等,已經成了相當一部分人的口頭禪。與此相較,肯定書法藝術同樣具有反映客觀事物性質的觀念,則就要淡薄得多了。在我們看來,這恐怕也是當代書壇對書法本體的美學認識的一種偏頗。如上所及,對於書法藝術而言,這主觀精神的美與客觀事物的美二者之間的內在關係,隻是個主次與輕重的問題,而絕不是個有無的問題。隻有充分把握了這兩個方麵,才算真正把握了書法本體的完整內涵。
與本體範疇頗為相近的另一範疇是本質。因而,書法本體、書法藝術本體乃至藝術本體之類的範疇,與書法本質、書法藝術本質以及藝術本質之類的範疇,似乎沒有多大區別、可以共同使用。實際上,在將本體範疇引入美學與文藝理論研究之前,人們就是用藝術本質、書法本質之類的範疇,來談論本體層麵上的藝術、書法問題的。筆者本人的情況,也是如此。但細加推敲與比較,我們還是覺得,藝術本體、書法本體之類的範疇,似乎更為準確而科學一些。這就是我們在此談論書法本體範疇的初衷。當然,這還僅僅是我們的一家之言,就算是拋磚引玉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