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如果不能正確理解與評價一位書家的話,那還能正確理解與評價一代之書嗎?還能正確理解與評價整個書法史嗎?還能正確理解與評價書法藝術的美學本質嗎?如此等等,這已經都成了問題,而我們對這所有問題的回答則是否定的。也就是說,隻要不能正確理解與評價一位書家,那就不能正確理解與評價一代之書;那就不能正確理解與評價整個書法史;那就不能正確理解與評價書法藝術的美學本質,如此等等。既然如此,那在整個書法理論領域中的一切努力,不就要寸步難行,甚至此路不通了嗎?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仍想在書法理論領域有所作為的話,那大概就隻能作一些純理論性的思考了。譬如參照一般的美學理論與藝術理論,來談一談書法藝術的一般美學原理和藝術原理之類。然而,即便如此,也仍有很大的問題。眾所周知,理論是實踐的升華,歸根結底還是要從實踐中來又回到實踐中去的,因而真正可以完全與實踐無關的純理論是不存在的。所以,即便是要進行純理論性的思考的話,那結果也無非是這樣三種情況:第一,如果這種思考是完全與藝術實踐無關的,則它在一定程度上就肯定會是“假、大、空”的,因而其理論價值和現實意義都肯定是要大打折扣的;第二,如果這種思考也是聯係著一定的藝術實踐的,則它就必定會是漏洞百出的;第三,如果這種思考想不步前兩種情況的後塵的話,那也就隻能陳陳相因地來“重述”前人或他人的“舊說”了,這還有什麼意義呢?
近些年來,談論書法問題頗為時髦,似乎人人都可以來做一番行家裏手。於是有些隻是對書法多少有些興趣而根本不能作書的人,也便成了這方麵的“精兵強將”,其中之當仁不讓著書立說者不乏其人。但他們的“書”和“說”所給人的印象,則大體不出如上所指出的三種情況。筆者之寫本文,也是有感於此而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