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極大的限製”包括方方麵麵。譬如說,書法創作理論是書法理論構成的最基本也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之一。但若不能作書亦即達不到運用書法藝術技巧的最低標準,那在這個偌大的領域之中就沒有什麼發言權了。道理很簡單:書法創作就是運用各種書法藝術技巧來創造書法作品,因而書法創作的理論也就是運用這些藝術技巧的理論,既然不能運用這些藝術技巧,那當然也就不會有什麼理論可談了。這尤其表現在:第一,絕對談不出關於書法創作亦即關於技巧運用的真切感受;第二,就更是絕對談不出關於書法藝術創作亦即關於技巧運用的獨抒機杼、自我作古之見。如果硬要談,那也就隻能是向壁虛構、主觀臆斷、漏洞百出、謬種流傳了(當今書壇上這樣的“理論”到處都是)。但問題的嚴重性到此並沒有結束,這在邏輯的鏈條上已經明擺著的問題便是:如果對書法創作不能有一個準確無誤的理解、認識與把握,那也就不可能對一位書家的藝術水平和風格特色有一種準確無誤的理解、認識與把握;這就意味著,是無法對一位書家作出客觀、公正、科學、到位的曆史評價的。譬如單就一位書家的風格特色而言,一位不能作書的論者是無論如何也不可能知其然並知其所以然地,對其中的奧妙理解與評價得深入透徹、準確無誤的。毫無疑問,這和那些能作書的論者的理解與評價,將是差別極大、完全不可能同日而語的。
而如果不能正確理解與評價一位書家的話,那還能正確理解與評價一代之書嗎?還能正確理解與評價整個書法史嗎?還能正確理解與評價書法藝術的美學本質嗎?如此等等,這已經都成了問題,而我們對這所有問題的回答則是否定的。也就是說,隻要不能正確理解與評價一位書家,那就不能正確理解與評價一代之書;那就不能正確理解與評價整個書法史;那就不能正確理解與評價書法藝術的美學本質,如此等等。既然如此,那在整個書法理論領域中的一切努力,不就要寸步難行,甚至此路不通了嗎?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仍想在書法理論領域有所作為的話,那大概就隻能作一些純理論性的思考了。譬如參照一般的美學理論與藝術理論,來談一談書法藝術的一般美學原理和藝術原理之類。然而,即便如此,也仍有很大的問題。眾所周知,理論是實踐的升華,歸根結底還是要從實踐中來又回到實踐中去的,因而真正可以完全與實踐無關的純理論是不存在的。所以,即便是要進行純理論性的思考的話,那結果也無非是這樣三種情況:第一,如果這種思考是完全與藝術實踐無關的,則它在一定程度上就肯定會是“假、大、空”的,因而其理論價值和現實意義都肯定是要大打折扣的;第二,如果這種思考也是聯係著一定的藝術實踐的,則它就必定會是漏洞百出的;第三,如果這種思考想不步前兩種情況的後塵的話,那也就隻能陳陳相因地來“重述”前人或他人的“舊說”了,這還有什麼意義呢?
近些年來,談論書法問題頗為時髦,似乎人人都可以來做一番行家裏手。於是有些隻是對書法多少有些興趣而根本不能作書的人,也便成了這方麵的“精兵強將”,其中之當仁不讓著書立說者不乏其人。但他們的“書”和“說”所給人的印象,則大體不出如上所指出的三種情況。筆者之寫本文,也是有感於此而發的。
這“極大的限製”包括方方麵麵。譬如說,書法創作理論是書法理論構成的最基本也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之一。但若不能作書亦即達不到運用書法藝術技巧的最低標準,那在這個偌大的領域之中就沒有什麼發言權了。道理很簡單:書法創作就是運用各種書法藝術技巧來創造書法作品,因而書法創作的理論也就是運用這些藝術技巧的理論,既然不能運用這些藝術技巧,那當然也就不會有什麼理論可談了。這尤其表現在:第一,絕對談不出關於書法創作亦即關於技巧運用的真切感受;第二,就更是絕對談不出關於書法藝術創作亦即關於技巧運用的獨抒機杼、自我作古之見。如果硬要談,那也就隻能是向壁虛構、主觀臆斷、漏洞百出、謬種流傳了(當今書壇上這樣的“理論”到處都是)。但問題的嚴重性到此並沒有結束,這在邏輯的鏈條上已經明擺著的問題便是:如果對書法創作不能有一個準確無誤的理解、認識與把握,那也就不可能對一位書家的藝術水平和風格特色有一種準確無誤的理解、認識與把握;這就意味著,是無法對一位書家作出客觀、公正、科學、到位的曆史評價的。譬如單就一位書家的風格特色而言,一位不能作書的論者是無論如何也不可能知其然並知其所以然地,對其中的奧妙理解與評價得深入透徹、準確無誤的。毫無疑問,這和那些能作書的論者的理解與評價,將是差別極大、完全不可能同日而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