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2 / 3)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製,成員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或者與本社交易量(額)較大的成員按照章程規定,可以享有附加表決權。本社的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應當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章程可以限製附加表決權行使的範圍。

第十八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執行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按照章程規定與本社進行交易;

(四)按照章程規定承擔虧損;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要求退社的,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其中,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退社,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終了時終止。

第二十條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農民專業合作社已訂立的合同,應當繼續履行;章程另有規定或者與本社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成員資格終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按照章程規定的方式和期限,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對成員資格終止前的可分配盈餘,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向其返還。

資格終止的成員應當按照章程規定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二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大會由全體成員組成,是本社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四)批準年度業務報告、盈餘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

(五)對合並、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六)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和任期;

(七)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於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八)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召開成員大會,出席人數應當達到成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作出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並、分立、解散的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章程對表決權數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的召集由章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

(三)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超過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規定設立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按照章程規定可以行使成員大會的部分或者全部職權。

第二十六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理事長一名,可以設理事會。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設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由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對成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七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應當將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成員、理事、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八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或者理事會可以按照成員大會的決定聘任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理事長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經理。經理按照章程規定或者理事會的決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員。

經理按照章程規定和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授權,負責具體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九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經理不得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第三十一條 執行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有關公務的人員,不得擔任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或者財務會計人員。

第五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製定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製度。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製定的財務會計製度進行會計核算。

第三十三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應當按照章程規定,組織編製年度業務報告、盈餘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於成員大會召開的十五日前,置備於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

第三十四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與其成員的交易、與利用其提供的服務的非成員的交易,應當分別核算。

第三十五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從當年盈餘中提取公積金。公積金用於彌補虧損、擴大生產經營或者轉為成員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