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借用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法律責任

借用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除沒收違法所得,可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偽造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法律責任

偽造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生產的,可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如果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十七、施工企業應遵守的建設工程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於2000年1月10日經國務院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2000年1月30日實施。共包括137條,分別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和勘查、設計單位質量責任和義務作出了規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條規定:“凡在中華人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立法目的在於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生命和財產安全。

十八、產品質量法的相關釋義

《產品質量法》經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根據2000年7月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決定》修正。在中華人共和國境內從事產品生產、銷售活動,必須遵守本法。農民工朋友及其所在企業應遵守該法律。

十九、生產者對產品質量的責任和義務

1.《產品質量法》的相關規定

《產品質量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製作,用於銷售的產品。建設工程不適用本法規定;但是,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屬於前款規定的產品範圍的,適用本法規定。“用於銷售的”產品是指工程施工活動中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屬於這裏的產品。

1)施工單位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

施工單位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並非通過對方的“銷售”得來,其用於施工項目的過程也並非屬於銷售行為,所以,此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屬於《產品質量法》調整範圍。

2)施工過程中產生的產品

施工單位在施工生產過程中也經常生產預製板等建築構配件,但是由於這些建築構配件並不是“用於銷售”的產品,而僅僅屬於建設活動過程中的階段性建築產品,因此,其質量不由《產品質量法》規範。

2.生產者對產品質量的責任和義務

1)生產者對產品質量負責

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3.借用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法律責任

借用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除沒收違法所得,可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偽造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法律責任

偽造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生產的,可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如果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十七、施工企業應遵守的建設工程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於2000年1月10日經國務院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2000年1月30日實施。共包括137條,分別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和勘查、設計單位質量責任和義務作出了規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條規定:“凡在中華人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立法目的在於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生命和財產安全。

十八、產品質量法的相關釋義

《產品質量法》經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根據2000年7月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決定》修正。在中華人共和國境內從事產品生產、銷售活動,必須遵守本法。農民工朋友及其所在企業應遵守該法律。

十九、生產者對產品質量的責任和義務

1.《產品質量法》的相關規定

《產品質量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製作,用於銷售的產品。建設工程不適用本法規定;但是,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屬於前款規定的產品範圍的,適用本法規定。“用於銷售的”產品是指工程施工活動中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屬於這裏的產品。

1)施工單位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

施工單位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並非通過對方的“銷售”得來,其用於施工項目的過程也並非屬於銷售行為,所以,此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屬於《產品質量法》調整範圍。

2)施工過程中產生的產品

施工單位在施工生產過程中也經常生產預製板等建築構配件,但是由於這些建築構配件並不是“用於銷售”的產品,而僅僅屬於建設活動過程中的階段性建築產品,因此,其質量不由《產品質量法》規範。

2.生產者對產品質量的責任和義務

1)生產者對產品質量負責

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等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

(2)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如果產品存在瑕疵應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

(3)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