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評審工作的組織(1 / 1)

第二十五條不設立評審工作組的評審委員會,評審工作組的工作由評審委員會組成人員完成。

第二十六條評審委員會應當結合評審工作組的工作報告書,對申請評審的商品化會計核算軟件進行審查,提出評審意見,報組織評審的財政部門審批。評審意見的通過方式,可由評審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決定,可以召開全體會議討論後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通過,也可以用通信方式表決通過。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意見必須獲得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評審委員同意才能通過。評審意見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進行評審的日期、地點和工作方式;

(二)是否同意評審工作組報告書對軟件的評價;

(三)會計核算軟件的名稱和版本號,通過或不通過評審的功能模塊名稱;

(四)會計核算軟件的適用範圍;

(五)對軟件開發銷售單位售後服務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組織評審商品化會計核算軟件的財政部門應當對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意見進行審查。經審查同意通過評審的,應當以正式文件通知推薦單位和申請評審單位,並核發由財政部統一印製的《商品化會計核算軟件評審合格證》。

第二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在每年年底,應當將本年組織通過評審的商品化會計核算軟件,按照評審先後順序填製《商品化會計核算軟件評審備案表》報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九條商品化會計核算軟件重新進行評審的程序可適當簡化。

第二十五條不設立評審工作組的評審委員會,評審工作組的工作由評審委員會組成人員完成。

第二十六條評審委員會應當結合評審工作組的工作報告書,對申請評審的商品化會計核算軟件進行審查,提出評審意見,報組織評審的財政部門審批。評審意見的通過方式,可由評審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決定,可以召開全體會議討論後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通過,也可以用通信方式表決通過。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意見必須獲得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評審委員同意才能通過。評審意見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進行評審的日期、地點和工作方式;

(二)是否同意評審工作組報告書對軟件的評價;

(三)會計核算軟件的名稱和版本號,通過或不通過評審的功能模塊名稱;

(四)會計核算軟件的適用範圍;

(五)對軟件開發銷售單位售後服務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組織評審商品化會計核算軟件的財政部門應當對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意見進行審查。經審查同意通過評審的,應當以正式文件通知推薦單位和申請評審單位,並核發由財政部統一印製的《商品化會計核算軟件評審合格證》。

第二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在每年年底,應當將本年組織通過評審的商品化會計核算軟件,按照評審先後順序填製《商品化會計核算軟件評審備案表》報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九條商品化會計核算軟件重新進行評審的程序可適當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