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對外國商品化會計核算軟件的評審(1 / 1)

第三十條在中國境外研製開發並廣泛應用的商品化會計核算軟件,經過評審確認符合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可以頒發《商品化會計核算軟件評審合格證》。

第三十一條外國商品化會計核算軟件的評審工作由財政部組織。

外國商品化會計核算軟件申請財政部評審的,其軟件開發研製單位應當在提出申請前三個月將開發研製單位背景情況和會計核算軟件簡介提交財政部備案。

第三十二條申請財政部評審的外國商品化會計核算軟件,除應當符合本規則。

第九條和第十一條的要求外,還要具備以下條件:

(一)外國商品化會計核算軟件開發單位在我國依法設有辦事機構和經銷單位;

(二)軟件的屏幕畫麵提示及打印輸出的資料均采用中文或者中外文對照;

(三)證明軟件著作權的合法文件。

第三十三條申請評審的外國商品化會計核算軟件提交的有關評審資料,均采用中文或中外文對照。

第三十四條申請評審的外國商品化會計核算軟件,其軟件開發單位應當提交書麵申請報告,連同《外國商品化會計核算軟件評審申請表》(格式見附四)報財政部。其他申報程序和評審過程與一般商品化會計核算軟件相同。

第三十五條港澳地區和台灣省的商品化會計核算軟件申請評審,按照本章的原則辦理。

第三十六條外商投資企業在我國境內開發的商品化會計核算軟件,按照一般商品化會計核算軟件的要求申請和進行評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