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條商品化會計核算軟件開發經銷單位經銷會計核算軟件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軟件的價格應當合理,並明碼標價;
(二)應當承擔用戶使用軟件的培訓、軟件維護、軟件版本更新、應用谘詢等項售後服務工作,並對其分支機構及代理銷售機構的售後服務工作承擔責任;
(三)向用戶單位提供組織評審財政部門印製的《商品化會計核算軟件用戶證》;
(四)據實進行廣告宣傳,不得采用不正當手段進行市場競爭;
(五)在每年二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的用戶情況報組織評審的財政部門,以便財政部門對用戶使用會計核算軟件的情況進行調查;
(六)每兩年向組織評審的財政部門報告軟件版本更新的情況。
第三十八條組織評審商品化會計核算軟件的財政部門,對通過評審的商品化會計核算軟件開發銷售單位的軟件宣傳、售後服務的情況進行監督:
(一)監督其按照評審意見進行廣告宣傳,對誇大或者容易引起誤解的宣傳,要及時進行製止和糾正;
(二)每年對通過評審的商品化會計核算軟件的用戶進行一次抽樣調查,調查數量應占用戶總數的百分之五以上;
(三)對抽樣調查結果,采用適當方式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況的,組織評審的財政部門可以取消商品化會計核算軟件通過評審的資格,收回頒發的《商品化會計核算軟件評審合格證》:
(一)售後服務水平較差,經限期整頓後仍沒有較大改進的;
(二)進行不實的廣告宣傳,采用不正當手段進行市場競爭,不聽從財政部門的勸告,情節嚴重的;
(三)連續兩次不按照規定報送用戶情況和會計核算軟件版本更新情況,及其他有關情況的;
(四)有二分之一的用戶對其會計核算軟件不滿意的;
(五)對會計核算軟件進行了錯誤的改進,造成用戶不能正常進行會計核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