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諾貝爾獎不僅成了優秀的同義語,是衡量任何領域中所有其他獎項的“金準”,而且意味著獲獎者取得了極為出眾的成就——用理查德·柯斯特蘭內茲在〈紐約時報書評〉(1981年9月27日)中的話說,是“最高獎”,“在世界上所有文學獎項(其數目似乎逐年增長)中,諾貝爾文學獎名氣最大,獎額最高,給獲獎者帶來無與倫比的聲譽。諾貝爾文學獎自1901年便開始頒發,為此類獎項的開山祖”。不時有人撰文或在電台廣播中提出,建築師、企業家甚至運動員也應有資格獲得各自領域、專業或亞專業的諾貝爾獎。這麼說的意思很簡單:他們在各自領域內的成就是世界上最優秀的。然而,諾貝爾獎的奧林匹克光環並未普照到負責一年一度評選獲獎者的委員會及個人身上,至少對文學獎和和平獎是如此。這的確很不一般。每年這幾個領域的獲獎者一經宣布,無論是評論界的反應,還是應時而發詳細追溯分析文學獎曆史的文章,總免不了一番挖苦與嫉妒。比如,列昂納德把評委說成“斯德哥爾摩的守護神”,喬治·斯丹納在〈紐約時報書評)(1984年9月30日)的頭版文章(諾貝爾獎醜聞〉中提到了那些“自封的終身評委們貴族式的狹隘眼光”,提到了“晦澀與任性”,提到了“乖戾”和“一意孤行的排外”。此類攻訐因其消息不全、誤解或不湊巧的無知而基本上沒有什麼價值。例如,斯特勞斯先生的公司出版了相當多的近年來獲諾貝爾文學獎的作家的作品(包括辛格、米沃什、卡內蒂以及布羅茨基),可他秘密提名一說卻是完全錯誤的。而且事實上,對諾貝爾獎曆史的每一個評論,差不多都在一定程度上以各種方式糾纏於“托爾斯泰在何處”的問題:列數未獲獎的20世紀主要作家,不無嘲諷地將名字一一開列,同歐肯和賽珍珠這樣的獲獎者對照,而根本不考慮諸如有些作家去世後聲譽方起、讀者口味的改變、對諾貝爾獎獲獎條件不斷補充的理解,以及這些條件本身的性質等等問題。這篇緒論以及本書中各獨立成篇的文章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有補於這一情形,並澄清圍繞評選這90多位獲獎者的入選落選的情況。諾貝爾遺囑阿爾弗雷德·伯恩哈特·諾貝爾(1833--1896)是瑞典人,炸藥發明者,軍火巨頭,實業家,科學家,慈善家,通曉多種語言,還是業餘作家及社會活動家。他於1893年托人起草的遺囑中隻簡略提到了要獎勵“在廣闊的知識領域或在人類進步的道路上作出最重要最富創造性的發現或最引人注目的進展”。然而,1895年11月27日的最終定本提出。要將一年一度授予“在前一年為人類做出最大貢獻”者的五項獎金之一授“在文學領域內創作了具有理想主義傾向的最傑出作品的人”,並指定要由“斯德哥爾摩的文學院”頒發。文學院院士安·奧斯特林在1950年出版的(諾貝爾:其人其事)中指出,諾貝爾推進文學事業的願望——自始至終都發自他本人對文學的興趣。他在青少年時代就已產生了這種興趣,後來他不斷學習各種語言。使這一興趣更為濃厚。他不僅能用五種語言閱讀,而且能運用自如,其中還包括俄語。他十八九歲時用英語寫的詩保留至今,這些詩表明他驚人地諳詩歌語言,並且具有明顯的詩歌才能。阿爾弗雷德·諾貝爾一生都認真關注著文學,隻要他的緊張生活稍有空閑,便注意了解當時的文學進展動向。另外,關於頒獎.遺囑規定:“不考慮候選人的國籍,隻要完全具備資格,無論是否是斯堪的納維亞人,均應授獎。”但不管怎麼說,這段文字還是既明確又模糊,視界宏偉卻出奇地不切實際,它引發了幾個立刻並且永遠都會碰到的棘手問題:“文學”究竟如何定義如何區分,“作品”是指單一的一部作品還是擴展到該作家畢生的全部著作,到底如何確切理解“前一年”的含義,以及如何理解“理想主義的”和“使人類獲益”。另外就是“斯德哥爾摩的文學院”.同遺囑中指定的其他幾個授獎機構一洋,諾貝爾事先既未同他們商量也未獲他們應允。如此,後者就必須與諾貝爾遺囑執行者、繼承人、熟人以及文學院院士們進行冗長的商討。以首先確定這些問題。然後再決定是否接受遺囑所交付他們的這一重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