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 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時,應該如何疏散?
答:消防法第44條第2款規定,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時,該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應當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人員密集場所”主要是歌舞廳、影劇院、禮堂、俱樂部等文化娛樂場所;博物館、圖書館、體育館等文化體育場所;賓館、飯店、商場等商業、飲食服務業場所;火車站、候機樓、地鐵等人員聚集的公共場所等。上述公共場所發生火災,由於人員眾多,容易引發惡性事件,在這些場所中一般都設有滅火、救生、疏散人員的設備、設施、通道等。該場所的工作人員熟悉這些設施、設備、通道的設置、使用情況。因此法律規定,這些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應當擔負起疏散群眾的任務。這裏規定的“現場工作人員”是指該場所火災發生時在現場進行日常工作的所有人員,包括該場所的負責人和普通的工作、服務人員。上述人員在發生火災時都有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義務,不應當在火災發生時臨陣脫逃,自行逃生。“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是指現場工作人員在火災發生時,有組織、有順序地引導在場群眾盡快通過安全出口或者通道脫離險區至安全地帶。
77 單位發生火災時應該怎麼辦?
答: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是單位的義務。單位在火災發生時應當根據其製定的應急預案迅速地開展火災撲救和自救工作,以防止火勢蔓延和損失擴大。根據消防法第44條第3款的規定,發生火災的單位除應當立即報警以外,還必須立即組織本單位或者其他人員撲救火災,不能對發生的火災坐視等待。火災發生單位應當及時搶救被困人員以及國家、集體或者個人財產。該款還規定“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援”,這是指與發生火災單位毗鄰的單位,在發現火災後,應當對發生火災單位進行滅火給予必要的人力、物力等各方麵的支援,如提供水源、滅火器材、人員等。
78 消防隊接到火警後如何處理?
答:根據消防法第44條第4款規定,消防隊接到火警後,必須立即趕赴火場,救助遇險人員,排除險情,撲滅火災。根據《公安消防部隊執勤條令》的規定,公安消防中隊遇有發生火災及其他災害事故,接到報警時,必須立即出動。“公安消防中隊執勤人員,聽到出動信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登車。”“消防車駛離車庫時間不得超過一分鍾”,迅速、準確、安全地奔赴火場。消防隊到達現場後,應當擔負以下任務:(一)“救助遇險人員”,在火災撲救中,要堅持“救人第一”的指導思想。當火場有人員受到火勢威脅時,必須首先搶救人員,搶救被困人員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第一,應當充分利用建築物內外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門窗、避難層等和現場的舉高車輛、消防梯以及其他一切可以利用的救生器材進行施救;第二,搶救被困人員時應先設法穩定人員情緒,防止擠傷、踩傷或者跳樓。進入燃燒區內搶救被困人員時,要布置水槍掩護,並仔細搜索各個部位。對受傷和可能遇難的人員,應當采取積極措施予以處置;第三,搶救人員應當注意自身安全,配備可靠的安全設施,編組搶救不得少於二人。(二)“排除險情,撲滅火災”,這是指在搶救人員的同時,也應當采取相應的滅火措施,當不控製火勢、不排除險情就難以解除對人員威脅時,應當集中力量控製火勢,排除險情。在撲救火災過程中應當積極疏散和保護物資,努力減少損失。應當注意以下事項:第一,受到火勢威脅的物資和妨礙滅火救人的物資應當予以疏散。遇有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或者貴重的儀器設備、檔案資料及珍貴文物受到火勢威脅時,應當首先予以疏散;第二,對難以疏散的物資,應當采取冷卻或者使用不燃、難燃材料遮蓋等措施加以保護;第三,疏散物資要在火場指揮員統一指揮和著火單位的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的配合下,根據輕重緩急,有組織地進行;第四,從火場搶救出來的物資要嚴格檢查,防止夾帶火種引起燃燒,並指派專人負責看護。
76 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時,應該如何疏散?
答:消防法第44條第2款規定,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時,該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應當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人員密集場所”主要是歌舞廳、影劇院、禮堂、俱樂部等文化娛樂場所;博物館、圖書館、體育館等文化體育場所;賓館、飯店、商場等商業、飲食服務業場所;火車站、候機樓、地鐵等人員聚集的公共場所等。上述公共場所發生火災,由於人員眾多,容易引發惡性事件,在這些場所中一般都設有滅火、救生、疏散人員的設備、設施、通道等。該場所的工作人員熟悉這些設施、設備、通道的設置、使用情況。因此法律規定,這些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應當擔負起疏散群眾的任務。這裏規定的“現場工作人員”是指該場所火災發生時在現場進行日常工作的所有人員,包括該場所的負責人和普通的工作、服務人員。上述人員在發生火災時都有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義務,不應當在火災發生時臨陣脫逃,自行逃生。“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是指現場工作人員在火災發生時,有組織、有順序地引導在場群眾盡快通過安全出口或者通道脫離險區至安全地帶。
77 單位發生火災時應該怎麼辦?
答: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是單位的義務。單位在火災發生時應當根據其製定的應急預案迅速地開展火災撲救和自救工作,以防止火勢蔓延和損失擴大。根據消防法第44條第3款的規定,發生火災的單位除應當立即報警以外,還必須立即組織本單位或者其他人員撲救火災,不能對發生的火災坐視等待。火災發生單位應當及時搶救被困人員以及國家、集體或者個人財產。該款還規定“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援”,這是指與發生火災單位毗鄰的單位,在發現火災後,應當對發生火災單位進行滅火給予必要的人力、物力等各方麵的支援,如提供水源、滅火器材、人員等。
78 消防隊接到火警後如何處理?
答:根據消防法第44條第4款規定,消防隊接到火警後,必須立即趕赴火場,救助遇險人員,排除險情,撲滅火災。根據《公安消防部隊執勤條令》的規定,公安消防中隊遇有發生火災及其他災害事故,接到報警時,必須立即出動。“公安消防中隊執勤人員,聽到出動信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登車。”“消防車駛離車庫時間不得超過一分鍾”,迅速、準確、安全地奔赴火場。消防隊到達現場後,應當擔負以下任務:(一)“救助遇險人員”,在火災撲救中,要堅持“救人第一”的指導思想。當火場有人員受到火勢威脅時,必須首先搶救人員,搶救被困人員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第一,應當充分利用建築物內外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門窗、避難層等和現場的舉高車輛、消防梯以及其他一切可以利用的救生器材進行施救;第二,搶救被困人員時應先設法穩定人員情緒,防止擠傷、踩傷或者跳樓。進入燃燒區內搶救被困人員時,要布置水槍掩護,並仔細搜索各個部位。對受傷和可能遇難的人員,應當采取積極措施予以處置;第三,搶救人員應當注意自身安全,配備可靠的安全設施,編組搶救不得少於二人。(二)“排除險情,撲滅火災”,這是指在搶救人員的同時,也應當采取相應的滅火措施,當不控製火勢、不排除險情就難以解除對人員威脅時,應當集中力量控製火勢,排除險情。在撲救火災過程中應當積極疏散和保護物資,努力減少損失。應當注意以下事項:第一,受到火勢威脅的物資和妨礙滅火救人的物資應當予以疏散。遇有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或者貴重的儀器設備、檔案資料及珍貴文物受到火勢威脅時,應當首先予以疏散;第二,對難以疏散的物資,應當采取冷卻或者使用不燃、難燃材料遮蓋等措施加以保護;第三,疏散物資要在火場指揮員統一指揮和著火單位的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的配合下,根據輕重緩急,有組織地進行;第四,從火場搶救出來的物資要嚴格檢查,防止夾帶火種引起燃燒,並指派專人負責看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