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 火災現場由誰指揮?
答:火災現場通常具有情況緊急、秩序較亂的特征,統一有效的組織和指揮對火災撲救十分必要。在火災撲救過程中,會涉及對其他人員財產的損毀、利用和正當權利的限製,因此,火災撲救必須遵循科學原則進行,減少不必要的損失。遇有火勢較大等緊急情況,火災發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撲救工作必要的支持。消防法第45條根據火災撲救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情況,對火災撲救的組織指揮、火災現場總指揮員的權限以及特定情況下地方人民政府的支援義務作了規定。
根據撲救火災的需要,火災撲救現場設立火場指揮部,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統一組織、指揮。根據《公安消防機構執勤條例》的相關規定,火場指揮部是火場情報、決策和發布戰鬥命令的中心,是公安消防部隊火場最高指揮機構。遇有燃燒麵積大、參戰力量多、滅火時間長等情況複雜的火場,必須設立火場指揮部。火場指揮部應當設在接近火場,便於觀察、便於指揮、比較安全的地點,並應設置明顯標誌。火場指揮部通常要由火場總指揮、副總指揮、作戰、通信、後勤保障等人員和有關單位的負責人、工程技術等人員組成,也可以根據火場情況,確定人員組成。“統一組織和指揮”是指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搜集掌握的火場情況,確定總體有效的、統一的滅火決策和行動方案,統一組織滅火力量,下達作戰指令,並根據火情變化,隨機指揮。
火災救援中,優先保障遇險人員的生命安全,不僅符合法律的一般原則,也是國際慣例的通常做法。因此,消防法專門作出了“優先保障遇險人員的生命安全”的規定。《公安消防機構執勤條令》將“救人第一”作為火災撲救過程的一項基本原則,消防法以法律規範的形式對這一原則再次予以重申。
80 火場總指揮權限是什麼?
答:根據消防法第45條,火場總指揮根據撲救火災的需要,有權決定下列事項:(一)使用各種水源。包括城鎮集中式供水係統用水、各單位自備水源、消防蓄水池、各種自然或者專用水塘等水源。在滅火過程中,應當合理用水,減少水漬損失。(二)截斷電力、可燃氣體和液體的輸送,限製用火用電。為了盡可能地減少可燃物,防止救火觸電,減輕滅火壓力,應當截斷電力、可燃氣體和液體的輸送,限製非救火使用的用火用電。(三)劃定警戒區,實行局部交通管製。在滅火過程中,往往需要采取破拆建築物等措施,防止火災蔓延,並保證救火車輛、器材以及救援的人員、裝備的順利通行,以及時地完成撲救任務。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製成為保障滅火工作迅速開展的一項有效措施。(四)利用臨近建築物和有關設施。為了更有效地、更直接地執行滅火方案,一些滅火方法不可避免地需要利用臨近建築物和有關設施,如登高噴射等,臨近建築物和有關設施的所有人應當積極給予配合。(五)為了搶救人員和重要物資,防止火災蔓延,拆除或者破損毗鄰火場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設施等。破除前提必須是為了搶救人員和重要物資,防止火勢蔓延。譬如:燃燒的建(構)築物,有倒塌的危險,直接威脅人身安全,妨礙滅火戰鬥行動,可以對其進行破拆;當燃燒的建(構)築物內部聚集大量的煙霧時,選擇不會引起爆燃和助燃的時機及部位進行破拆,以排除有毒氣體和煙霧,改變火勢蔓延和煙霧流動方向;火勢燃燒猛烈難以控製時,在火勢蔓延的主要方向及兩側拆除可燃物,開辟隔離帶,阻截火勢蔓延。為了查明火源、燃燒範圍,以及搶救人員和疏散物資需要開辟通道時,也可以對建(構)築物、生產設施或者構件進行局部破拆。救火過程中應當根據火場實際需要,合理實施破拆,要防止因盲目破拆而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在破拆建(構)築物內部構件時,要防止誤拆承重構件造成建(構)築物倒塌;在建(構)築物外部進行破拆時,要事先劃出安全警戒區,設置安全警戒哨;在有各種管道設備的建(構)築物內部破拆時,要避免因損壞管道,造成可燃、有毒液體及氣體泄漏或者影響通信、供電、供氣,防止損失範圍的擴大。(六)調動供水、供電、供氣、通信、醫療救護、交通運輸、環境保護等有關單位協助滅火救援。上述相關單位都能從不同方麵為滅火救援提供各種保障,他們的參與能使火災撲救和後續救援工作更迅速、有效地開展。當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向這些單位發出援助要求時,這些單位應當積極予以協助。
81 消防車執行救火任務時享有哪些優先權?
答:在火災發生時,為了及時搶救人員生命和使更多物資的受損程度降到最低,必須與火災的蔓延爭分奪秒。為了確保消防車、消防艇及消防人員、消防裝備、物資在最短的時間內到達火災現場,有必要對他們在交通運行方麵做出特殊優先的規定。消防法第47條的主要內容是趕赴火災現場或者應急救援現場的消防人員、調集的消防裝備和物資,需要鐵路、水路或者航空運輸的,有關部門應當優先運輸。
第一,消防車、消防艇在趕赴災害現場實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時,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行駛方向和指揮信號的限製。其中“不受行駛速度的限製”,是指不受交通道路上的速度標誌的限製,如有的路段的速度標誌限製為80公裏br小時,消防車可以以80公裏br小時以上的行駛速度行駛;“不受行駛路線的限製”,是指消防車為了及時趕赴救災現場,可以在快車道、慢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上行駛而不受限製;“不受行駛方向的限製”,是指消防車、消防艇為了爭分奪秒走捷徑可以逆向行駛,也可以不受道路和水陸的行駛方向標誌的限製掉頭或者轉向行駛;“不受指揮信號的限製”,是指消防車可以不受任何交通信號的限製而行駛,如不受紅燈信號、禁止左右轉向燈信號等的限製。同時還規定,消防車、消防艇在趕赴救災現場的途中,其他車輛、船舶以及行人應當讓行,不得穿插超越。同時消防法也做出了限製性的規定,即“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這一限製性的規定是由於對消防車、消防艇在行駛速度、行駛路線、行駛方向和指揮信號方麵做了不受限製的規定,作為道路和水路交通的參與者,消防車和消防艇本身的行駛對其他車輛和行人的交通安全就具有一定的潛在危險性。因此法律規定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是非常必要的。因為一旦發生了交通事故,不僅會造成新的不必要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也與及時趕赴救災現場執行救災任務減少損失本身的宗旨是相違背的,不但不能做到及時趕赴救災現場,還會延誤了救災的最佳時機。這就要求我們的消防車、消防艇在趕赴救災現場的途中安全駕駛,確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