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消防車、消防艇在趕赴救災現場的途中,收費公路、橋梁免收車輛通行費。這是對原消防法的補充,確保消防車、消防艇能及時趕赴救災現場執行搶險救援任務。如果在消防車、消防艇在趕赴救災現場的途中,每遇到公路、橋梁收費站都要停車交費,勢必會耽誤時間,從而直接影響消防車、消防艇趕赴搶險救援現場執行任務。最終災害所造成的損失可能遠比所收取的車輛通行費用要高得多。

第三,交通管理指揮人員應當保證消防車、消防艇迅速通行。這也是交通管理指揮人員的職責。在遇有執行搶險救援任務的消防車、消防艇通過時,特別是在道路和水路擁堵、交通不暢的情況下,在現場的有關交通管理指揮人員應當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指揮和引導消防車、消防艇迅速通過,以確保消防車、消防艇不因交通堵塞而影響他們趕赴搶險救援現場執行救災任務。

實踐中,在撲救火災或者執行應急救援任務中,有時需要從異地調集消防力量,包括消防人員、消防裝備和物資等。需要鐵路、水路或者航空部門的通力合作並在運輸方麵給予優先運輸的配合和支持。這裏規定的“有關單位”是指具體的鐵路、水路或者航空運輸的管理部門以及擔負運輸任務的企業等。這些單位在遇有需要趕赴火災現場或者應急救援現場的消防人員、調集的消防裝備和物資需要緊急裝車運輸的,應當立即果斷采取措施優先安排登機或者裝車運輸,確保搶險救援工作的消防人員、物資能夠及時到達救災現場。

82 消防車、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裝備和設施隻能用於救火嗎?

答:根據消防法第48條規定,消防車、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裝備和設施,不得用於與消防和應急救援工作無關的事項。這裏包括兩層含義:第一,從事專業或誌願消防工作的人員或單位,不得擅自將本條規定的消防車、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裝備和設施,用於與消防和應急救援工作無關的事項。因為如果用於與消防和應急救援工作無關的事項的,如擅自動用消防車、消防艇用於運輸其他物品等,使消防車、艇離開了隨時待命出發的工作狀態,就會影響突如其來的搶險救援工作。為了嚴肅公安消防部隊紀律,公安部於1996年2月12日發布了《公安消防部隊執勤條例(試行)》(公通字〔1996〕15號)明確規定:“公安消防中隊的執勤人員和執勤裝備不得用於滅火、訓練、搶險救援以外的其他方麵。特殊情況必須動用時,要報請上級批準。擅自動用的要追究責任;影響執勤造成後果的,要嚴肅處理”。這一規定就是強調了消防車、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裝備和設施不得擅自挪作他用的原則。

第二,設置在人員密集場所等有關場所的消防設施、器材,也不能用於與消防和應急救援工作無關的事項。如不能擅自將設置的消防斧或消防桶用來做劈柴或盛水的工具等。如公安部關於《高層居民住宅樓防火管理規則》中明確規定:“消防設施、器材不得挪作他用,嚴防損壞、丟失”。這一規定對一切場所中設置的消防設施和器材的管理和維護都有同等的約束作用,我們應當認真自覺地遵守。將消防設施、器材用於與消防和應急救援工作無關的事項,一方麵會使消防設施、器材脫離了隨時待命的工作狀態,不能應付突如其來的應急救援,後果將不堪設想。同時經常擅自動用消防設施、器材還會影響它們的良好狀態,使它們會造成不必要的損耗或影響它們的使用性能,同樣也會對撲救火災和應急救援造成一定的影響。

83 消防隊救火收費嗎?

答:公安消防隊和專職消防隊是由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企事業單位出資組建的專職消防隊伍。其日常開支和設施的配置都是由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專項經費提供保障。單位專職消防隊是由其所屬單位出資組建的,其運行的經費是本單位計入成本核算。撲救火災和應急救援是他們的法定職責。因此,他們在執行撲救火災和應急救援時是不能再向受災單位和個人以任何借口收取費用的。

在規定專職消防隊在滅火時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的同時,為了解除援助單位的後顧之憂,法律規定單位專職消防隊、誌願消防隊在撲救火災和應急救援時所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器材、裝備等,由火災發生地的人民政府給予補償。這個規定有利於單位專職消防隊、誌願消防隊能夠迅速恢複火災撲救能力,同時也不至於給援助單位、受損單位造成大的經濟負擔。

84 因參加撲救火災或者其他應急救援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由誰賠償?

答:消防人員肩負著撲救火災和應急救援的重任,在撲救火災時,經常冒著生命危險置身在火海之中;在執行地震、洪澇等自燃災害的應急救援工作中,也要冒著生命危險實施各種救援工作。在對他們的壯舉讚美的同時,還要深切關注如何保障他們所應當受到的各種撫恤和待遇。

消防法第50條規定,對因參加撲救火災或者應急救援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撫恤。民政部於2007年8月1日頒發的《傷殘撫恤管理辦法》,第2條對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致殘的人員所給予具體的撫恤辦法做了明確的規定。同時另外還可以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等國家有關部門在這方麵的具體政策的規定。

85 進行火災事故調查時,什麼情況下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答:根據最新發布的《火災事故調查規定》,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火災,可以適用簡易調查程序:(1)沒有人員傷亡的;(2)直接財產損失輕微的;(3)當事人對火災事故事實沒有異議的;(4)沒有放火嫌疑的。其中第(2)項的具體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確定。

適用簡易調查程序的,可以由1名火災事故調查人員調查,並按照下列程序實施:(1)表明執法身份,說明調查依據;(2)調查走訪當事人、證人,了解火災發生過程、火災燒損的主要物品及建築物受損等與火災有關的情況;(3)查看火災現場並進行照相或者錄像;(4)告知當事人調查的火災事故事實,聽取當事人的意見,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5)當場製作火災事故簡易調查認定書,由火災事故調查人員、當事人簽字或者捺指印後交付當事人。火災事故調查人員應當在2日內將火災事故簡易調查認定書報所屬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