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申請的時候,應該出具相應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是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是本人的結婚證;三是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本人的結婚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之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2.審查。受理當事人離婚登記申請後,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審查。在審查期間內當事人自願撤回離婚申請的應該予以準許。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一是未達成離婚協議的;二是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三是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3.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審查,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以書麵形式說明理由;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案例解讀

案例37 離婚協議中確定分給子女的財產是否可不給付?

魏某與任某原係夫妻關係,二人的女兒晶晶就讀於本市某高校。魏某與任某於2004年12月在民政部門協議離婚。在離婚協議中二人約定,將家庭財產及存款共計21萬元均分為三份,一家三口各分得7萬元。離婚後,丈夫任某即向妻子魏某支付了7萬元,但並未按約定將錢給女兒晶晶。2005年初,任某出資4.75萬元以購買了一間房,隨後搬入居住。2006年3月20日,晶晶以無處居住為由起訴父親,要求任某將用她應得的7萬元中4.75萬元購買的房子騰空交給她。此案經法院調解,任某同意將該房騰空交晶晶居住。此後,晶晶又多次找任某要回剩餘的2.25萬元均遭拒絕。為此,晶晶一紙訴狀將父母告上了法庭。

對於女兒的訴求,被告任某不同意晶晶訴訟請求。被告魏某則表示同意晶晶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二被告離婚協議中涉及給付原告7萬元的行為應屬於贈與行為,二被告為贈與人,原告為受贈人。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本案中,雖然被告任某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的行為應認定為撤銷贈與的行為,但由於在作出贈與表示之前該筆錢款應為二被告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人為二被告,而另一被告魏某同意原告訴訟請求。另外,此贈與行為是雙方離婚協議中的一項,如被告任某離婚時不同意此項贈與,則有可能導致二被告之間不能達成離婚協議。同時,由於原告現為在校學生,沒有生活來源,被告任某在庭審中曾表示,該筆錢款是作為原告上學及將來結婚的費用。綜合考慮,此種情形應屬於我國《合同法》規定的具有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而根據規定,這類贈與合同不得撤銷。因此,原告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

1.申請。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申請的時候,應該出具相應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是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是本人的結婚證;三是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本人的結婚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之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2.審查。受理當事人離婚登記申請後,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審查。在審查期間內當事人自願撤回離婚申請的應該予以準許。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一是未達成離婚協議的;二是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三是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3.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審查,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以書麵形式說明理由;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案例解讀

案例37 離婚協議中確定分給子女的財產是否可不給付?

魏某與任某原係夫妻關係,二人的女兒晶晶就讀於本市某高校。魏某與任某於2004年12月在民政部門協議離婚。在離婚協議中二人約定,將家庭財產及存款共計21萬元均分為三份,一家三口各分得7萬元。離婚後,丈夫任某即向妻子魏某支付了7萬元,但並未按約定將錢給女兒晶晶。2005年初,任某出資4.75萬元以購買了一間房,隨後搬入居住。2006年3月20日,晶晶以無處居住為由起訴父親,要求任某將用她應得的7萬元中4.75萬元購買的房子騰空交給她。此案經法院調解,任某同意將該房騰空交晶晶居住。此後,晶晶又多次找任某要回剩餘的2.25萬元均遭拒絕。為此,晶晶一紙訴狀將父母告上了法庭。

對於女兒的訴求,被告任某不同意晶晶訴訟請求。被告魏某則表示同意晶晶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二被告離婚協議中涉及給付原告7萬元的行為應屬於贈與行為,二被告為贈與人,原告為受贈人。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本案中,雖然被告任某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的行為應認定為撤銷贈與的行為,但由於在作出贈與表示之前該筆錢款應為二被告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人為二被告,而另一被告魏某同意原告訴訟請求。另外,此贈與行為是雙方離婚協議中的一項,如被告任某離婚時不同意此項贈與,則有可能導致二被告之間不能達成離婚協議。同時,由於原告現為在校學生,沒有生活來源,被告任某在庭審中曾表示,該筆錢款是作為原告上學及將來結婚的費用。綜合考慮,此種情形應屬於我國《合同法》規定的具有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而根據規定,這類贈與合同不得撤銷。因此,原告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