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姓名變更權。即公民依照法律規定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但公民變更姓名,必須依法定程序進行。
依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是姓名權在我國夫妻關係中的具體體現,也是我國法律確認的夫妻人身關係的重要內容。長期以來,我國婚姻多為男娶女嫁,女子沒有獨立的姓名權,出嫁後多在婚前姓氏前麵冠以夫姓,如李王氏等,這是女子依附於男子,夫權統治的具體體現。現在男女已經在法律地位上平等,當然法律要保障男女婚後尤其是女子婚後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其含義主要包括三點:一是夫妻雙方對姓名權的享有並不受婚姻關係的影響,結婚後,雙方仍保持各自姓名的獨立性,不因婚姻生活的具體環境、雙方的職業、收入和彼此間的扶養關係而發生變化。二是夫或妻各用自己姓名意味著雙方平等享有姓名權,並非僅夫或妻一方享有此權利。三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中的任何一方都有權使用或依法改變自己的姓名,他方不得幹涉,也不得盜用、假冒。就這一規定的立法精神而言,主要在於保護女性和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戶中男性婚後的姓名權。同時,這一規定也並不妨礙夫妻根據自己的意願選擇一方的姓作為他們的共同姓氏權。我國法定夫妻姓名體現了男女平等的原則,對改變舊的婚姻習俗的影響,促進夫妻家庭地位的平等與建立和睦幸福的家庭關係,具有積極的意義。
由此可見,王某的父母要求張某改姓的做法侵犯了其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其有權加以拒絕。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的自由】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製或幹涉。
應用提示
本條是對夫妻人身自由權的規定。
所謂人身自由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本人的人身和行動完全由自己支配,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非法限製或者侵害的權利。人身自由權是公民最起碼、最基本的權利,也是公民參加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活動和享受其他權利的先決條件。婚姻法中的人身自由權主要是指已婚男女享有參加社會活動、進行社會交往、從事社會職業的權利。
根據本條的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其意義在於強調:
一是男女雙方(尤其是女方)並不因結婚而喪失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權利。
二是已婚男女參與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權利是平等的。這是男女平等原則、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原則在夫妻人身關係中的具體體現和基本要求。隻有賦予已婚婦女享有與丈夫同等的生產、工作的權利,使她們從無償的家務勞動中走入有償的社會勞動,才能使她們真正地和丈夫處於平等的社會地位和家庭地位,否則男女平等、夫妻平等僅是一句空話。
三是姓名變更權。即公民依照法律規定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但公民變更姓名,必須依法定程序進行。
依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是姓名權在我國夫妻關係中的具體體現,也是我國法律確認的夫妻人身關係的重要內容。長期以來,我國婚姻多為男娶女嫁,女子沒有獨立的姓名權,出嫁後多在婚前姓氏前麵冠以夫姓,如李王氏等,這是女子依附於男子,夫權統治的具體體現。現在男女已經在法律地位上平等,當然法律要保障男女婚後尤其是女子婚後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其含義主要包括三點:一是夫妻雙方對姓名權的享有並不受婚姻關係的影響,結婚後,雙方仍保持各自姓名的獨立性,不因婚姻生活的具體環境、雙方的職業、收入和彼此間的扶養關係而發生變化。二是夫或妻各用自己姓名意味著雙方平等享有姓名權,並非僅夫或妻一方享有此權利。三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中的任何一方都有權使用或依法改變自己的姓名,他方不得幹涉,也不得盜用、假冒。就這一規定的立法精神而言,主要在於保護女性和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戶中男性婚後的姓名權。同時,這一規定也並不妨礙夫妻根據自己的意願選擇一方的姓作為他們的共同姓氏權。我國法定夫妻姓名體現了男女平等的原則,對改變舊的婚姻習俗的影響,促進夫妻家庭地位的平等與建立和睦幸福的家庭關係,具有積極的意義。
由此可見,王某的父母要求張某改姓的做法侵犯了其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其有權加以拒絕。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的自由】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製或幹涉。
應用提示
本條是對夫妻人身自由權的規定。
所謂人身自由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本人的人身和行動完全由自己支配,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非法限製或者侵害的權利。人身自由權是公民最起碼、最基本的權利,也是公民參加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活動和享受其他權利的先決條件。婚姻法中的人身自由權主要是指已婚男女享有參加社會活動、進行社會交往、從事社會職業的權利。
根據本條的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其意義在於強調:
一是男女雙方(尤其是女方)並不因結婚而喪失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權利。
二是已婚男女參與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權利是平等的。這是男女平等原則、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原則在夫妻人身關係中的具體體現和基本要求。隻有賦予已婚婦女享有與丈夫同等的生產、工作的權利,使她們從無償的家務勞動中走入有償的社會勞動,才能使她們真正地和丈夫處於平等的社會地位和家庭地位,否則男女平等、夫妻平等僅是一句空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