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障夫妻雙方都平等地行使參加工作、生產、學習和社會活動的權利和自由,本條又作了禁止一方對他方加以限製或幹涉的規定。當一方在行使權利時,另一方便負有相應的義務:不得限製、幹涉對方權利的行使。一方的權利,便是另一方的義務,雙方權利義務相對應。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4、6-7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3、27條
第十六條 【計劃生育義務】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應用提示
本條是對夫妻計劃生育義務的規定。
所謂計劃生育,也就是通過生育機製,有計劃地調節人口增長速度,包括提高和降低人口的增長率。其基本要求是少生、優生和適當的晚婚晚育。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也是《婚姻法》的一項基本原則,還是我國夫妻雙方的法律義務。婚姻法中的計劃生育,包括以下幾個方麵的內容:一是,實行計劃生育是夫妻雙方的義務,而不是單方的義務,不能片麵地把責任推給某一方。二是,計劃生育是夫妻的基本法定義務,具有強製性。夫妻違背計劃生育的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三是,計劃生育是夫妻雙方對社會承擔的共同義務,並非是夫妻之間一方對另一方的義務。同時,為了計劃生育的實行提供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必須嚴格禁止歧視虐待不生子女或隻生女孩的婦女的現象和行為,必須克服重男輕女思想以及傳宗接代的舊傳統的影響。
夫妻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並不否定夫妻的生育權。夫妻都有計劃生育的義務雖然突出了它的“義務”性質,但應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對其進行理解,本條規定並不是對公民生育權利的否定。夫妻雙方對社會負有計劃生育的義務,同時也享有生育權,權利義務是統一的。但是,法律所賦予的權利並不等於不受限製的“自由”,生育權利也不等於“生育自由”。已婚公民在享有法定權利的時候,必須從民族興旺和國家前途的大局出發,承擔社會責任,履行法律義務。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2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17-22、4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51條;《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第3-9條
第十七條 【夫妻共同所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應用提示
夫妻財產製,是確立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後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對外的財產責任、婚姻關係終止時的財產清算等問題的法律製度。夫妻財產製的立法形式有法定財產製和約定財產製之分。我國實行法定婚後所得共同財產製與約定財產製相結合的夫妻財產製度。
法定財產製是指配偶在婚前、婚後未訂立夫妻財產契約或約定無效的情況下,依據法律規定當然適用的夫妻財產製。婚後所得共同製,是法定共同財產製的一種形式,是指夫妻婚後所得的一切財產均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各自的婚前財產仍為其個人財產。其主要包括三個方麵的內容:一是夫妻財產共同共有開始於婚姻關係成立之時,也就是說,婚姻的合法締結是夫妻共同財產製開始的標誌;二是夫妻共有財產的範圍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全部財產和收入,但特有財產除外。在我國,所謂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男女雙方領取結婚證之日起至配偶一方死亡或者雙方離婚生效時止;三是共有的形式是共同共有,而不是按份共有,也就是說雙方對共有財產的權利是相同的,而一般不考慮各方對共同財產積累的貢獻的大小、實際開支的多少等問題。
婚後所得共同製下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包括婚後夫妻雙方的勞動所得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和財產。因此,凡是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所得,不論他們表現為什麼形式,也不論雙方各自的貢獻的多寡,即使一方因操持家務或者其他原因完全沒有收入,都應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享有平等的權利。據此,結婚前的戀愛期間或訂婚期間不能算作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但婚後夫妻分居期間或離婚訴訟期間應視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關於夫妻財產的確定,需注意的是:
1.工資、獎金以及以工資、獎金購置的各類動產、不動產均為夫妻共同財產。無論夫妻各方收入多寡,有無收入,均不影響他們對財產的共有權。如一方有工作,有工資、獎金收入,另一方沒有工作,隻在家庭中從事家務勞動,這不影響無收入的一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他們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平等的使用、管理、處分財產的權利,在婚姻關係終止時,也有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
2.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無論從事承包、租賃、股份、個體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是夫妻一方或雙方,其生產、經營活動所得收益均為夫妻共同財產。實踐中,在個體工商戶、承包經營戶、公司股東和私營企業主的家庭中,夫妻財產關係比較複雜,通常而言,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無論投資經營者是一方還是雙方,其經營所得收益均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3.知識產權的收益。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實際取得或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相應財產性利益,無論權利人是一方或夫妻雙方,其收益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無論繼承人、受贈人是一方或夫妻雙方,其繼承和受贈所得財產均屬夫妻共同財產,但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指明歸一方的財產,屬於該繼承人或受贈人個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