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11條的規定,“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姻關係存續期間,(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第17條,“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應當理解為:(1)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案例解讀

案例18 如何判斷知識產權收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甲乙是夫妻,甲在婚前發表小說《行走》,婚後獲得稿費。乙在婚姻存續期間發表了小說《奔跑》,離婚後第二天獲得稿費。甲在婚姻存續期間創作小說《飛躍》,離婚後發表並獲得稿費。如何確定甲乙夫妻的共同財產。

這是一個典型的案例。根據《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獲得的知識產權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12條進一步明確:“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知識產權的財產性收益。”可見,判斷知識產權的收益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應以該項收益的取得或是否明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取得為標準,而不應以知識產權權利本身的取得為判斷依據。就《行走》而言,雖然著作權是婚前取得,但其財產性收益(稿費)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該稿費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就《奔跑》而言,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發表,意味著已經明確可以取得財產性收益(稿費),該稿費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就《飛躍》而言,雖然著作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但該小說在離婚後才發表,也即離婚後才確定並實現了其財產性收益,則該稿費應認定為甲的個人財產。

案例19 夫妻一方是否有權賣掉共有的房屋?

錢某與葛某係夫妻,在錢某不知情的情況下,其丈夫擅自賣掉了共有財產房屋,房屋的產權證有錢某和葛某兩人的名字。錢某知道後一紙訴狀將丈夫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確認丈夫與他人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支持了錢某的訴訟請求。

本案中葛某與張某簽訂的買賣合同中的房屋,係錢某與葛某雙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的共有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處理權。葛某在未征得錢某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侵犯了錢某對該房屋的所有權,其行為不受法律保護。張某未盡對合同標的產權審查的注意義務,不能認定其有理由相信葛某出賣共有房屋的行為係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故葛某、張某二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8章;《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第17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11條

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應用提示

所謂夫妻個人財產,是指法律規定歸夫或妻一方所有,並由所有方支配、使用和處分的財產。在夫妻離婚時,夫妻個人的財產不必參加分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可以依約定產生,如沒有約定的,則適用法律規定。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所謂婚前財產,是指雙方婚姻關係正式成立之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這裏的婚姻關係成立,是指有合法的婚姻證書。我國曾經規定婚前個人財產經過若幹年的時效轉化,可以變成夫妻共同財產,這是對個人財產的一種不當幹預,2001年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規定,婚前個人財產不轉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至於婚前個人財產的孳息,婚後所得孳息、增值,應區分不同情況處理,對存款利息、股息等婚後完全未付出勞動的,應認定為婚前財產。而對婚後付出了勞動的租金、股票交易利得等,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夫妻一方因身體受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是專門針對個人身體受傷後需要治療、身體殘疾後喪失部分或全部勞動能力應給予的補助,這些費用的獲得都是以個人身體傷害為代價的,與特定當事人的生命健康相關,帶有強烈的人身專屬性,故不列入夫妻共同財產的範疇。

“醫療費”是指因身體受到傷害所獲得的醫療費用,包括醫藥費、手術費、治療費等。